《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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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識食體者何?
 
答: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下第八證,引四食經。識食既成,即第八識。
 
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
 
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
 
初、陳自宗義;
 
二、方破他;
 
三、結識食體;
 
四、釋妨難。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陳宗有四:
 
一、出體;
 
二、法攝;
 
三、釋義;
 
四、辨界。
 
此出體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問:此何為性?
 
答: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
 
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
 

 
問:幾事為性?
 
答:香、味、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
 

 
問: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答:於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答: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又色麤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
 
聲體疏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問:觸食者何?
 
答: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
 
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
 

 
問: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答: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麤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此觸食體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
 

 
問: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問:意思食者何?
 
答: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
 
此體即是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
 
若緣過去,與念何異?
 
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
 
若爾,應念亦緣未來。
 
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
 
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問:識食者何?
 
答: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
 
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
 
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
 
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諸根、大種。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識食體通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疏緣,亦由段食。
 

 
問:此第八,何以勝?
 
答:不改易,恒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問: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義?
 
答: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
 
第二、法攝。
 
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
 
《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
 
三蘊,即色、行、識;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
 
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
 
彼通有漏、無漏,今唯取有漏。
 
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問:何故名食?
 
答: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第三、釋食義也。
 

 
問:段食唯於何界有用?
 
答: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
 
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有。
 
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界。
 
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
 

 
問:諸部與薩婆多執諸識為識食,唯識何不許之?
 
答: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
 
於中有四:
 
一、總破諸部;
 
二、別破薩婆多;
 
三、別破上座;
 
四、別破經部。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
 
此是初總。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謂無心定、睡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
 
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
 
「熟眠」者,無心眠;
 
「悶絕」亦爾。
 
生無想天,有間斷故。
 
此解「有間」。
 
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
 
設除此五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
 
六種轉識:
 
一、非恒有;
 
二、轉易故。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二十部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若以轉識而為食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
 
破薩婆多等。
 
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言「未來」也。
 
今言不應爾。
 
總非量云: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
 
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
 
但遮未來食體,今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
 
自下設許有體用難。
 
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
 
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
 
上來破世。
 
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
 
薩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鄰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不然。
 
住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食故。
 
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
 
難本計已,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
 
今言不爾。
 
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如聲等法,定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根等為食。
 
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
 

 
問:上座部、經部所執諸識為識食,何不許之?
 
答: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至下當知。
 
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此但破經部。
 
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
 
此亦不然。
 
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
 
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
 
上本宗。下設義雙破二部。
 
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
 
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
 

 
問:何故異熟識具三義?
 
答:自下第三、結識食體。
 
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由本識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食。
 
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
 
此中正顯「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示現為有情,亦示現有食。
 
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第三、總結。
 
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
 
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問:住滅定者為第八識?
 
答: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
 
自下第九、滅定契經。
 
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
 
「行」者,因義。
 
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根故。
 
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於上假立。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滅定識不離身;
 
二、例無想應爾。
 
初中有四:
 
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己正義;
 
第二、破薩婆多;
 
第三、破經部本計;
 
第四、破經部末計。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
 
眼等諸識,有二行相:
 
一者、麤;
 
二者、動。
 
「麤」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
 
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就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
 
「勞」謂疲倦,「慮」謂麤動。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麤至細,緣無相想,至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下正結。
 
云「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麤」也。
 
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等。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壽即命根,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
 
《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
 
次下第二、破一切有。
 
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
 
下難有五。
 
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第二、難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
 
所以者何?
 
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難亦爾。
 
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第三、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
 
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
 
此中總有二箇比量。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
 
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屍。
 
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
 
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
 
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若有阿賴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
 
汝無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識斷已,離託餘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
 
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問:經部本計執許有種而無本識故,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答: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
 
於中有二:初申四難,後總結之。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
 
第二難去、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極成故。
 
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及去、來等。
 
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第三難色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卷破。
 
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
 
第四、比量難也。
 
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壽、煖」言,引經具證也。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
 
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問:滅盡定有第六識否?
 
答:下破有二:
 
初、總破有心;
 
二、別徵有心所。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
 
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
 
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麤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
 
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
 
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
 
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
 
次第三量。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
 
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
 

 
問:滅盡定有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否?
 
答: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此總結成。
 
為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
 

 
問: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答:此總徵也。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
 
初、破有心所;
 
二、破無心所。
 
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
 
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
 
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
 
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
 
上來難訖。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
 
自下第三、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
 
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
 
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
 
然非所許。
 
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
 
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
 
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
 
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疏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如尋、伺故,比量所諍。
 
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故。
 

 
問: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答: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
 
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問:受、想滅時,意識隨滅否?
 
答: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此返難云: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
 
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
 
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 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此無心位,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上來但總破。
 
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
 
餘有心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問:滅盡定許有觸否?
 
答: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
 
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此論主非,二例異故。
 
所以者何?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
 

 
問: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答: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
 
於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
 

 
問:經量部等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
 
答:即復難言:
 
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前難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此相應法餘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境等。
 
「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
 
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
 
上乃違理。
 

 
問:滅盡定中有意識而無有心所否?
 
答:次出違經。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引經可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
 
不諍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觸既非無,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
 
如經既爾,《成業》又云,《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
 
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
 
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
 
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 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
 
自下第五、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
 
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
 
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論主難云:若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
 
此中心應滅,名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
 
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此總問也。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初破非善。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徵,文勢稍異。
 
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今但總言,餘善定中無此染汙、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量云:汝宗求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
 
滅定之心,何善所攝?
 
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
 
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
 
彼復轉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以是義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
 
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如《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
 
此定故有第八識在。
 
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心。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無想定、無心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
 
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
 
二、例無想定等,准破應爾。
 

 
問: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義?
 
答: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
 
《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
 
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
 
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
 
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
 
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
 
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
 
又解:初句如前。
 
「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
 
「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
 
「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
 
「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問:雜染法略有三種義?
答: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
 
下自別破。
 
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師別解。
 
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
 
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
 
此論依彼,正破經部。
 
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
 
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
 
此下第二、破業及果。
 
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汙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
 
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汙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汙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
 
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
 
《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
 
難云:
 
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
 
應答彼言:
 
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懸」,謂懸遠;「隔」,謂隔絕。
 
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鄰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
 
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
 

 
問:諸清淨法亦有三種義?
 
答:次別破淨。
 
於中有二:
 
第一、總顯淨法;
 
後、別破之。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淨法有三:
 
一、世道;
 
二、出世道;
 
三、斷果。
 
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
 
於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
 
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
 
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准染應知。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
 
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論主難云: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難經部師無法爾種。
 
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前第二卷已廣說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說有因生,釋迦子故。
 
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
 
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道」者,無間道。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
 
量云:
 
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
 
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此則雙破。
 
非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惑在未來。
 
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
 
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
 
難言:
 
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
 
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
 
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總結一章染淨二法。
 
《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
 
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
 
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
 
 

 
問: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答: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下文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其相。
 
此即初也。
 
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
 
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
 
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繫,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下依問辨。
 
此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
 
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
 
二、解所依;
 
三、解所緣;
 
四、出體釋義;
 
五、釋行相;
 
六、顯染俱;
 
七、觸等相應;
 
八、三性分別;
 
九、界地分別;
 
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
 
於下顯中,一一廣釋。
 

 
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答:本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
 
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
 
 

 
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
 
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麤不說,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所緣及別依麤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
 
 
 
何故本識不出界繫?
 
論主略故。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又作法各別,不應為難,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問:思量能變識相?
 
答: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
 
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
 
初段有二:
 
一、釋頌;
 
二、問答。
 
異熟識先,此識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即指此識,故言「是識」。
 
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
 
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名。
 
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攝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
 
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
 

 
問:何故諸識不別名意?
 
答: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麤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
 
此一解也。
 
又云:「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
 
二解如是。
 

 
問: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答:上釋頌文。
 
下問答辨。
 
於中有二,文顯可知。
 
問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難。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
 
意是自體,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體即意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
 
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答: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諸聖教中,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
 
唯立意名,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
 
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故加識名。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
 
 

 
問:第七識所依?
 
答: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此下有二:初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解「依」、「彼」、「轉」三字。
 
此即初也。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自下即別解。
 
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
 
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故名「聖說」。
 
 

 
問: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答: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是第一義,難陀、勝子皆作是說。
 
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此第七識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
 
 

 
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答: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
 
 
 
問後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勝力?
 
答: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
 
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識種定無生義。
 
而現行眼識:
 
一、自種依彼根種;
 
二、自現依彼根現。
 
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現識,不可言依。
 
 

 
問: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
 
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
 
 

 
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
 
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依?依、緣何異?
 
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答:如下廣解。
 
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
 
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
 
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問:「轉」義?
 
答:次解「轉」義。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流」,是相續義;「轉」,是起義。
 
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問:心、心所皆有所依三種?
 
答:「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
 
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
 
《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
 
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自下別列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
 
今言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
 
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謂內六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謂前滅意」,不取心所。
 
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
 
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
 
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云次第。
 
順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呾囉,故言等無間緣也。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呾囉是間義故。
 
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現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
 
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緣依,隨順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此言可解,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
 
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
 
 

 
問:初種子依?
 
答: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為三段。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
 
此有二說,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
 
今即初也。因果異時,經部等義。
 
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
 
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
 
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
 
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
 
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
 
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
 
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豬,特異恒獸。王以為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豬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
 
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遂賜千金,亦命史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
 
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
 
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
 
論師乃曰:「麤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
 
論師意憤,乃自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
 
大乘雖復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
 
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云:
 
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
 
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
 
《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此為理證。
 
麤相因果,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
 
《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問:種生芽等,非勝義故否?
 
答:自下第二。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
 
此說有四:
 
一、破前;
 
二、立理;
 
三、會違;
 
四、結正。
 
此即初也。
 
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
 
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
 
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二、立理。
 
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
 
所以得知。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
 
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
 
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
 
《攝論》第二「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三、會諸文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四、結正。此通有漏、無漏皆有。
 
 

 
問:五色根即五識種義?
 
答: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
 
此即難陀等義。
 
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
 
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
 
何以知者?
 
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
 
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
 
何以故?
 
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
 
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
 
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
 
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
 
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
 
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
 
「自」有三種:
 
一、因緣自,即見分種。
 
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
 
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彼頌意說:
 
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
 
「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
 
「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
 
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
 
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
 
一、見分種;
 
二、相分種;
 
三、業種。
 
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彼頌意言:
 
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
 
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
 
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
 
如彼論說,有二境色:
 
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
 
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
 
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
 
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釋頌下半。
 
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
 
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
 
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
 
「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
 
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
 
 

 
問:何以爾者?
 
答: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
 
答: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何不依五識?
 
答: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問:第一、諸界雜亂難?
 
答: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
 
初中有三:
 
一、總非;
 
二、別非;
 
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別非有三:
 
一、非五;
 
二、非六;
 
三、非七。
 
初中又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
 
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
 
《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
 
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
 
〈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
 
《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如前已說。
 
 

 
問: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答: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此定問也。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
 
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
 
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如前已說。
 
 

 
問: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答: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問: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答: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
 
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
 
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
 
五十六云「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
 
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問: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答: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
 
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問: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答: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
 
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
 
《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與此相違。
 
 

 
問: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答: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
 
《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問:自下第八、三依闕一難?
 
答: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俱有根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依但應二。
 
 

 
問: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答: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問: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
 
答:於中有十,初、敘救。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
 
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
 
故,
 
一、無諸種雜;
 
二、無識蘊雜;
 
三、非外處雜;
 
四、無因緣雜;
 
五、無闕三依失;
 
六、無根唯種失。
 
隨下諸解,一一疏條,無雜過也。「妙符二頌」,銷釋可知。「善順《瑜伽》」,無前說過。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
 
 

 
問:安惠破十難?
 
答:下安惠破十難。
 
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
 
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
 
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
 
鼻、舌識業唯欲界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
 
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
 
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七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
 
第六、意業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
 
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
 
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
 
此上別破第二師訖。
 
 

 
問:護法論師解?
 
答: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二、會前文,雙解二頌。
 
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
 
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
 
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
 
二、非六識也。
 
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
 
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
 
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
 
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
 
彼言識有二:
 
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
 
正取現行。
 
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
 
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
 
《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
 
 

 
問:淨月論師等師義?
 
答: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說」者,指次前言。
 
「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
 
總例餘識,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識,有俱有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合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
 
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問: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答: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
 
一是異熟識,
 
二是能熏識。
 
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
 
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
 
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答: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以是義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問:第八識亦依色根?
 
答: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
 
《楞伽經》文,勘彼文同。「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
 
餘文可解。
 
《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瑜伽》八證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
 
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訖。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
 
 

 
問: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答: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問:第八識有一依,謂第七識?
 
答: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
 
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餘如前說。
 
第三、指前。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問:護法菩薩解?
 
答: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
 
一、總斥前師;
 
二、申義指;
 
三、總結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
 
下申正義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以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
 
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
 
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
 
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此解所依及所依義。
 
 

 
問:所依四義?
 
答: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闕自在,亦闕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爾。
 
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
 
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
 
 

 
問: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闕故?
 
答: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
 
其體是何?
 
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
 
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
 
 

 
問: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答: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問:何以知然,依、所依別?
 
答: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
 
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
 
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答: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
 
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此解相違。
 
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
 
一、隨情宜;
 
二、隨文宜。
 
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
 
 

 
問: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答: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下解具依多少。
 
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
 
一、解五識;
 
二、解第六;
 
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
 
此即初也。
 
 

 
問: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
 
答: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為依。
 
 

 
問: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答: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汙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
 
 

 
問: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答: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汙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
 
 

 
問: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答: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問:此四何別?
 
答: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
 
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問: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答: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此又相近,餘依遠故,三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
 
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
 
答:為釋此難,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
 
 

 
問: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答: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汙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
 
《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如伽他說:
 
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
 
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問:阿賴耶識俱有所依?
 
答: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
 
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
 
第八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何以知然?
 
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
 
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汙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汙,故知第八以七為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
 
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
 
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
 
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
 
 

 
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
 
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答: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
 
闕一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問:現行以種為所依否?
 
答: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下解種子。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
 
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
 
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第二段、解心所也。
 
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
 
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
 
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總結正。
 
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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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

《中論研習》序文、引言

《中論研習》-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中論研習》-觀五陰(五蘊)品第四(九偈)

《中論研習》-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三相品第七(三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本際品第十一(八偈)

《中論研習》-觀苦品第十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行品第十三(九偈)

《中論研習》-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中論研習》-觀有無品第十五(十一偈)

《中論研習》-觀縛解品第十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業品第十七(三十三偈)

《中論研習》-觀法品第十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時品第十九(六偈)

《中論研習》-觀因果品第二十(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成壞品第二十一(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如來品第二十二(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四十偈)

《中論研習》-觀涅槃品第二十五(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九偈)

《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中論研習》-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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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三藏譯撰全集》
 
《天台智者大師全集》
 
《三論宗吉藏大師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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