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親所緣定非離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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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親所緣定非離此義?
 
答:第三量云:
 
此親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
 
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
 
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
 
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此第二、唯識量。
 
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
 
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
 
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
 
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
 
此亦不然。
 
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
 
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
 
又解︰除彼亦得。
 
「相應法」者,謂心、心所。
 
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故於唯識應深信受。
 
「此等正理」,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