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其順違用,於何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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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其順違用,於何處起?
 
答: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
 
「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
 
「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
 
「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
 
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
 
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
 
「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
 
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
 
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前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
 
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下辨勝顯差別。
 
於中有三︰
 
一、總標;
 
二、出體;
 
三、例指。
 
此即初也。
 
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
 
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
 
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
 
餘如《樞要》說。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少分為性。
 
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意根,總以八識為性。五受根,如應各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命根,如前第一卷說。
 
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