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增上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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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增上緣義?
 
答:四、增上緣,
 
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此中有三︰
 
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
 
「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
 
「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相故。
 
此緣最廣,前三亦是。
 
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此顯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