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二分所依?
答:自下一頌,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
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
別成第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
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問: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答: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
云何依識變,假立我、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
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頌曰:
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
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初半釋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
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首及末。
安惠解云︰
何名轉變?
謂是三識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
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
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
護法菩薩解云︰
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
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
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也。
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
護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安惠云︰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
解第二句訖。
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
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
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
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
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
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
解第三句訖。
問: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
答:釋頌第四句。
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
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
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
唯言為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
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
安惠隨應解假、實等。
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
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
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問:難陀解?
答: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
下難陀等第二解。
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
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
外境通有能取、所取。
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別也。
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
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故。
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
「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此即「三界心及心所」。
以頌初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
心外人、法,名所分別。
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
即解第二句。
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
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
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
有何所以?
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故。
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
解第三句訖。
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
有為、無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
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
問: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答: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
「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
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
即解第四句訖。
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
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
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總結。
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
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
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
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問:唯識所因難?
答:自下第二、有九問答,并結有十。
初、唯識所因難。
初問答中有五︰
一、問;
二、答;
三、徵;
四、釋;
五、結。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初、外人問。
豈不已說?
此論主答。
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雖說未了,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礭陳,成此教理。
第三、外人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
前雖破我義,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己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
「確」者,至實也。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
四、論主釋。
初答教,後顯理。
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嚴》所說。
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十地經》名、體。
言「唯心」者,心識是一。
「唯」言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
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
此「唯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為法。
問: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
答: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過。
此不然也。
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
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
不爾,無漏應非唯識。
「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說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所現,無實外法。
世親說云︰「謂識所緣,唯識所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
乃至佛告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
但法生時,緣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等。
此中略舉。
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楞伽經》文。
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今《無垢稱經》,舊《維摩》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
不言隨色等有垢淨,故是唯心。
問:成就四智義?
答: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文有三︰初總舉,次別顯,後結之。
此即初也。
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現在十地。
「隨悟入」者,即是地前。
或隨經義,而入十地。
說四智處,名四智經,然是《阿毗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經處。
問:相違識相智?
答:一、相違識相智,謂於一處,鬼、人、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境若實有,此云何成?
下別顯四智。
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
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
相違者識,名「相違識」。
生此識因,說名為「相」。
菩薩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
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
非一實物,互相違返。
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業類如是,各變不同。
舊云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問:無所緣識智?
答:二、無所緣識智,謂緣過、未、夢境像等非實有境,識現可得。彼境既無,餘亦應爾。
第二、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
如薩婆多,前已破訖,故成無境。
「智」者,即菩薩智。
「無所緣識」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
舊云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問:自應無倒智?
答:三、自應無倒智,謂愚夫智,若得實境,彼應自然成無顛倒,不由功用,應得解脫。
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
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問:隨三智轉智?
答:四、隨三智轉智:
一、隨自在者智轉智,謂已證得心自在者,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境若實有,如何可變?
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
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
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
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
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謂得勝定修法觀者,隨觀一境,眾相現前。境若是實,寧隨心轉?
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
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
「法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
非一體上有眾多義,義豈非體?
若一體者,體應非一;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
由境無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轉也。
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謂起證實無分別智,一切境相皆不現前。境若是實,何容不現?
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智應成倒。
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轉。
菩薩成就此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
此結前也。
問:自心為境義?
答:又伽他說:
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
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
即《厚嚴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
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境。
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第二、總指。
顯有多故,結上教也。
問:極成眼等識義?
答: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
自下為理,有四比量。
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
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
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
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疏所緣緣故。
此立宗訖。
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
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
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問: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答: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
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
謂極成言,亦流至此。
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
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
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問:親所緣定非離此義?
答:第三量云:
此親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
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
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
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此第二、唯識量。
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
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
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
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
此亦不然。
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
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
又解︰除彼亦得。
「相應法」者,謂心、心所。
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故於唯識應深信受。
「此等正理」,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
問: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義?
答: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問:虛妄分別有義?
答:慈尊依此,說二頌言:
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
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
「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
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
「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
舊云「彼處無有二」。
「處」言與「於」,大義相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處」。
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顯故。
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准此知。
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
又言多者,是性義。
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故。
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
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都。
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
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楷定義,故今應言唯是定義。
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
前已言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
「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
「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
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
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
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為異,義意大同。
下成前義。
「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也。
「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無故。此中文略,但言一「故」字。
「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
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
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此頌且依染依他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釋前二頌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
問:世事乖宗難?
答: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難。
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
此文第二、牒外人難辭也。
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
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
舊真諦論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言相續者,即是身也。
彼長行云「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
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比識者,非此處亦生。
彼論第二難云「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
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
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
謂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
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
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故,如餘髮等。
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無實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等。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
第三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
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
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此指解也。
真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
菩提流支論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
新翻論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
彼論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
立量質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
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如亦不定過。
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
彼論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
立量解云︰同於一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為喻。
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
立量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上來一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
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種喻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云︰「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喻。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
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問:聖教相違難?
答: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此文第三、聖教相違難。
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處故。
舊《唯識》云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難。
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此釋外疑,中有二意︰
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
《二十唯識》說頌答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
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依此密意,說色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卷內。
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
餘如前說。
今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此下第二、釋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
《唯識二十》復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
「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
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十二處?
答: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此顯說彼十二處喻。
《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彼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
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
佛觀彼意,恐謂斷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
故說諸處,其義亦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此,以為同喻。
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答:為入法空,復說唯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此釋外疑。
《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問:唯識成空難?
答: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難。
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問真理。
《唯識二十》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不爾,
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如何?
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非所執故。
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謂依識變,妄執實法,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
此廣非執。
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
無計所執,名法空故。
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
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
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
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
若唯識無,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
俗諦若無,亦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
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
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
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
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
無真亦爾。故二諦須有。
撥無二諦,是惡取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應知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若撥無識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
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
故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此同。
問:色相非心難?
答: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若諸色處亦識為體,何緣乃似色相顯現,一類堅住,相續而轉?
《攝論》第四亦有此難。
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似色相」者,有形礙故。「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
天親云︰「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此論主答。
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
無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與染淨法為依處故。
此第二解。
如何為依?
謂此若無,應無顛倒,便無雜染,亦無淨法,是故諸識亦似色現。
此廣前依。
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應無顛倒。
「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染。
「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如有頌言:
亂相及亂體,應許為色識,
及與非色識,若無餘亦無。
《攝論》第四無著頌本。
「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為亂相。
「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
「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亂體。
問: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現?
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問:現量違宗難?
答: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此文第六、現量違宗難。
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
《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
下論主依自宗答。
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為外。
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無內外故,無計度故。
順他宗解︰五識緣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有故,說彼為無。
現量照自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
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稱境故。
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
《唯識二十》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正量部等,各別破之。
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非現證。
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緣時,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有現覺?
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
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分別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量得時,不作外解。
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
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
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
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
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諸師說。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
下依法體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又色等境,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不可執為是實外色。
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
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
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不可執為心外之色。
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
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問:夢覺相違難?
答:若覺時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如從夢覺,知彼唯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文當第七、夢覺相違難。
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
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
「如從夢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難。
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覺,覺時境色應知亦爾。未真覺位,不能自知,至真覺時,亦能追覺。未得真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實,方覺知夢。
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亦爾。
《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謂未真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
未得夢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
問:外取他心難?
答: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此外人問。
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
此中若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緣著,何名他心智?
《二十唯識》亦有此難。
彼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
此論主答。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緣,故成唯識。
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
「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
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
心等緣時,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
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
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
《解深密》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
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
無性第四云︰「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相、見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
《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問:異境非唯難?
答:下異境非唯難。
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此下第九、外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
許有他色等故。
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
此論主答,即毀多疑。
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無餘法也?
不爾,如何?
此外人問。
汝應諦聽,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此論主解。
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
「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何所求?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問:「識」言所表?
答:「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
此釋深意。
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真如。
以空理為門,顯真如也,空性即是二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真如。
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所以許有識自體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種實性故。
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
問:「唯」言所遮義?
答:下顯「唯」言所遮。
「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
此顯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
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也。
即答理難訖。
問: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義?
答: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若知存遣,名「備資糧」。
「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
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
次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於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頌釋教違。
問: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答:此外人難。
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分別」者,即八識等。
無外實法,此由何生?
外境既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頌曰:
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
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上三句出妄緣,下一句顯分別。
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後例生淨法。
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種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種」。
功能有二︰
一、現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
二、種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
此中隨說種子功能。
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
「此生等流」,謂有二解︰
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
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
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
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
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
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
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
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說,後二果疏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說,增上寬故後說。
以能生此一切有為果故,名「一切種」。
除離繫者,非種生故。彼雖可證,而非種果,要現起道,斷結得故。
以是無為非種生故。
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疏遠非種力所得,亦應不明。
有展轉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
此無為法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
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
下文自例淨法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義,故此中說也。
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成離繫。
問: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說分別能生種耶?
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問: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答:此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
故立識名。
種識二言,簡非種識。有識非種,種非識故。
「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
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
以有識非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簡彼,立「種識」言。
又種識言,顯識中種,非持種識,後當說故。
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
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
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說。
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此識中種,餘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從生位轉至熟時,顯變種多,重言如是。
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轉變。
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故重言如是。
謂一切種,攝三熏習、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言種多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
「共、不共等」,有受盡相等,如前第二卷解。
「三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及彼相應相、見分等,彼皆互有相助力故。
上二句明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通三緣。
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釋「展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顯所生果。
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
以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問:此頌意說: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起分別?
答: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
「轉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
問: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
答: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諸淨法起,應知亦然,淨種現行為緣生故。
無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等現行為緣生故。
釋本文意,義應兼此,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
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
下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
今且隨文逐便科段,學者尋之。
問: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答:此外人問。
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
「云何應知此緣生相」,此總問緣及緣生相。
答中有二︰初廣上三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緣且有四:
辨前緣法,廣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
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
以答不盡故,有「且」言。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
四緣為四文。
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
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中有總別,此為總也。
非一切法有為皆是,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
問:因緣體二?
答:次別出體。
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總勒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
謂「善、染、無記」,顯通三性。
「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
「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
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問: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答: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及異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
「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問:現行者義?
答: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謂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
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皆能熏故。
有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
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
此中,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自下簡略。
簡略有三,此即初也。
問: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
答︰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己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
問: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答: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
問︰心王簡心所,尚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
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
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
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
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
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
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自種生故。
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緣耶?
答: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答: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不親生故。
第三簡略。
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
此下釋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
異體類、同體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
「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
《顯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言。
問:云何顯勝?
答: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芽,相顯於現行故。
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毗達磨經》等,說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
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以略顯廣。
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問:等無間緣義?
答: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
此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
此即初也。
「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
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必有緣法,方具此二。
既知〈菩薩地〉有開導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
「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
「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
「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
《對法》第五卷言︰「不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
「等而開導」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故。
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
且一身八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
「令彼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彼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
今應解種子非此緣相也。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
眼識種子從無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理故。
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俱時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答: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顯心所是。
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
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
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各不同,故非互為緣。
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入無餘心,最極微劣,無開導用,又無當起等無間法,故非此緣。
簡彼末心非。
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心命終也。
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問:云何知然?
答: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心非緣?
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有誠說:「若此識等無間,彼識等決定生,即說此是彼等無間緣故。」
且答近問。
如《大論》第三及五十二、《顯揚》第十八,與此文同。
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彼識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
答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
問: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答: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
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下上死生相開導故。
於中有四。
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
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有漏無間,有無漏生,無漏定無生有漏者,鏡智起已,必無斷故。
至佛果時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二性類漏無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問:此何界後,引生無漏?外人問︰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無漏?
答: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此論主答。
從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彼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
「一切異生」,即頓悟人。
「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
《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
「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
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
「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
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
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
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
《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
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
《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二乘迴趣大菩提者,定欲界後引生無漏,迴趣留身,唯欲界故。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
一切二乘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故。
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
然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說變易有更生故。
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變易生,與此論相違。
曾勘經文,不見明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餘如《樞要》。
問: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否?
答: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是故聲聞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
異生同前第一師說。
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
亦有二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
然論雖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
此中雖無評家,取者任意。
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
《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
《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
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
此言「經」者,《大般若》說。
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
今《大般若》第一會第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
爾時,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
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
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以下諸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
問: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
答: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
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
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
今解有二︰
一云、無也。生色界者,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麤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
二云、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宮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業故,於理無違。
問: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
答:《佛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
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
初地智起,後還出觀。
有漏、無漏故,互相生。
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相開導,生空智果前後位中得相引故。
謂此師說有人法執,故為此說。
「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此欲、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
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
《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潤生位等,更相引故。
三界九地,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
六十九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初起無漏,唯色界後,決擇分善,唯色界故。
然許初起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眼、耳、身識,二界二地,鼻、舌兩識,一界一地,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相望,應知亦爾。
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
此唯有漏。
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未成佛時,容互起故。
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有義:無漏,有漏後起,非無漏後容起有漏,無漏五識非佛無故,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識相分攝故。
此第二師。
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
問:無漏五識,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
答: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
問:何意彼五根不許是無漏?
答: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答: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
謂「有漏」者,簡無漏根。
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
「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
「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
答:今復量成。
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
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
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
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
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
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無。
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
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
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好。
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
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問:所緣緣義?
答: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
此中有三︰
一、釋出體義;
二、辨差別;
三、八識分別。
此出所緣緣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
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
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
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
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
「是帶己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
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
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
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
我之大師,戒日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
帶者,是挾帶義。
相者,體相,非相狀義。
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
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
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
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
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
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
問:緣生於誰?誰帶己相?
答: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
若爾,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
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
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
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故。
慮者,緣慮義。
《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能緣。
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
問:安惠等師既無見分,如何解所緣?
答:此體有二:
一、親;
二、疏。
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
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疏所緣緣。
自下第二、辨其差別。
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
此有二種︰
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
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
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說親已。
疏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為質者是。
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亦非疏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疏所緣緣」。
謂為杖質起,故名緣。
見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
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
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緣。
故名「能起內所慮託」。
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
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
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
疏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問:第八心品識分別親疏有無義?
答: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疏有無。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
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疏。
所以者何?
此識由業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疏所緣緣。疏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
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有義:亦定有疏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
第二師「亦定有疏所緣緣」,亦親所緣也。
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
第三說前二師俱非。
此難前第一師也。
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
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
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
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
問: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答:應說此品,疏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此言「品」者,通心、心所。
其第八品,此疏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
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
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
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問:第七心品,未轉依位、已轉依位?
答: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以為外質,自方變故。
既非業果體力,須藉質起。
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問:第六心品未轉依位、已轉依位?
答:第六心品,行相猛利,於一切位,能自在轉,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疏所緣緣,有無不定。
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問:前五心品,未轉依位、已轉依位?
答: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麤鈍劣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過未等,無外質故。
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
因中,一者麤,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
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疏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問:增上緣義?
答:四、增上緣,
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此中有三︰
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
「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
「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相故。
此緣最廣,前三亦是。
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此顯用果。
問:其順違用,於何處起?
答: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
「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
「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
「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
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
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
「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
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
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前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
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下辨勝顯差別。
於中有三︰
一、總標;
二、出體;
三、例指。
此即初也。
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
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
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
餘如《樞要》說。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少分為性。
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意根,總以八識為性。五受根,如應各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命根,如前第一卷說。
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問: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初根本位?
答: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
「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
「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
問︰何故見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
答:見道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
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
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
義准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問:何為加行位?
答:二、加行位,謂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
此義亦辨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
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
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繫故。
《對法》第十亦爾。
問:何為資糧位?
答:三、資糧位,謂從為得諦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欲,乃至未得順決擇分所有善根,名資糧位,能遠資生根本位故。
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
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
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
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問:於此三位,信等五根義?
答:於此三位,信等五根、意、喜、樂、捨為此根性。加行等位,於後勝法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於前三位,九根為性。
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為性。
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彼。
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
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
然解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
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
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
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
此相難故,所以別說。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
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道,起亦無失。
《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云︰「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
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真見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
此中說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不起。
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問:二乘位迴趣大者?
答: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
第二義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
「九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非違理也。
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故,此中不說。
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前言三位,皆二乘根。
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
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
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
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
雖二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道亦有。
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問:第二根,三乘位同?
答: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於上解脫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此第二根,三乘位同。
九根、十根,皆如前解。
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其無學中,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此三根攝也?
答: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
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
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此諸門義,如五十七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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