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執常法為緣所生起的話,又違背《雜集論》。《雜集論》第四辨緣生相中說:「無常緣生故。」此中解釋說:「此生故彼生者,顯無常緣生義,非無生法為因故,少所生法而得成立。」緣生義者,即是:「因剎那滅,果剎那生,時分等故,是因果相續不斷義。」亦不得說此根據有漏法與客性而說。彼論順逆觀中說:「應如是觀緣生起義,一切皆是緣生,唯除法處一分諸無為法。」不除無漏法故。又假設真如能生無漏法,復違彼論解因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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