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涅槃經》卷第十九說:「又善男子!以性故,生、住、異、滅皆悉是常,然念念滅不可說常。」此說生、住、異、滅四相為常。又卷第三十三:「善男子!常法無住處。若有住處,即是無常。十二因緣無定住處。若有住處,十二因緣不得名常。」此等皆同,約所依真如性,故說為常,並不是說十二因緣即是常法。即是《攝大乘論》所說:「由應身、化身恒依止法身故」,名之為常,並不是自性常。《密嚴經》等經文所說的道理,也是如此,應當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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