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何義說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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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義說十?
 
答: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下此識俱。申正義也。
 
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此別說念。
 
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簡之。
 
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
 
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忘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加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汙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