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護法菩薩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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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護法菩薩正義?
 
答: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護法菩薩為第四說。
 
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
 
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
 
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
 
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此破第三師十遍義。
 
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煩惱起位,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
 
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汙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 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
 
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
 
「便如善等,非染汙」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
 
一、無堪任,無囂動;
 
二、非染汙位。
 
然此與惛沈二麤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麤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次難初師唯許五俱。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
 
此有三體︰
 
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
 
此復二說︰
 
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
 
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
 
念、慧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性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
 
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