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難陀等常徒開導依義?
答:論云: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
即是難陀等常徒之義。
文分為三︰
一、辨五識;
二、辨第六;
三、辨七、八。
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
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
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
如前數引,非自力生。
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或由五識所引生故。
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
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遠。此常徒義。
問:安惠等開導依義?
答:有義:彼說未為究理。
安惠等解。
文有其二︰
一、破斥;
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
一、總非;
二、別破;
三、結。
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下別破斥。
文有其四︰
一、破五識;
二、破第六;
三、破末那;
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
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
一、未自在位;
二、率爾遇境位;
三、遇非勝境位。
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
然此舉勝,故說如來。
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
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
《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
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睹佛像,專注一緣,未休睹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
次引論文。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
既引論已,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
下重成。
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
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
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
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
問: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
答: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
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
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
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
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
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
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問:六為七依?
答: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
不爾,違經。
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
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問:八以六、七為依?
答: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
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
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
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
此第二、以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汙意。
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
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
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
以下結正歸宗。
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
《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
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
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
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
問:此中四緣、釋依體義?
答: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
下申其義。
文意有四︰
一、出體義;
二、破前非;
三、申正理;
四、釋違難。
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
「為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
「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
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問: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答: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
下破前非,其有兩種︰
一、諸識不俱難;
二、色心無異難。
下初難也。
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
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
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問:色心無異難?
答: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
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
中有二︰
一、難無異;
二、釋相違。
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
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鄰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
下釋相違。
《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
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前師復救。
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
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
大文第三、申其正理。
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答:自下大文第四、釋難。
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
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
言五義者︰
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
二、和合似一;
三、俱生滅;
四、事業同,三性必等;
五、開導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
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答: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
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
答: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
為解此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
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問︰緣闕何事?
答: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
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答: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
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
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
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汙,《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答: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
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
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
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
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
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第三、結正。
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問:應辨正論?
答: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
諸識所依,總說頌曰︰
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答: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
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答: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
問: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答:次第三門,當解所緣。
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即初文也。
謂即緣彼。
下文有三︰
初、解頌中「緣彼」之言;
次、顯因果識所緣相;
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
自下釋頌。
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自下別釋。
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此即通解。
問:初難陀等義?
答:此下敘諍。
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
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
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
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
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以理屬教,令義明了。
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
答:為答此問,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問:火辨等解?
答: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
火辨等解。此第二意。
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
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
問:何謂妄情?
答: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
問: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答: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
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
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所以者何?
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問:安惠說?
答: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
此安惠說,非次前師。
所以者何?
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
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
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
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
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
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問: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答: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
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
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
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
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
答: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答: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答: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問: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義?
答: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皆不應理。
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
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
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問: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
答: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
寧容別執有我、我所?
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
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
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
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
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非前麤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
問:此緣何法?
答: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
下申正義。
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
所以者何?
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麤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
問:何故不緣餘分?
答: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
答:為答此問,
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
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
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
乘語勢故。
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順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問:執彼第八是我之我義?
答:又有義解:
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執彼第八是我之我。
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
此順理教。
所以者何?
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
何謂多處?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
《顯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
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
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
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
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
於四解中,第四為正。
問:因果識所緣相?
答: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
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
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
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
《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
一、諸相增上喜愛;
二、一切領受緣起;
三、遠離異相非相;
四、弘濟大慈;
五、無待大悲;
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
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
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
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
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
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問: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答: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
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
所以者何?
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答:自下第三、釋外妨難。
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
問:第七末那自性、行相二法?
答: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
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
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
《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
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
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
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
通名心、識,非此相關。
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
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
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
答︰有二義:
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問:第七末那相應之幾心所?
答: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
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此即初問。
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相應中,分三︰
一、解染俱;
二、釋餘俱;
三、解受俱。
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
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
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
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其四者何?
下烈別名,釋次二句。
問起烈名。
謂我癡、我見幷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舉頌第六、第七句答。
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
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
釋二種名,如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
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
釋此二名,亦如後卷。
「踞」者,倚恃;「傲」者,傲憚。
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自下第三、解「并」等字。
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
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
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
自下卻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
「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有情由此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
此中「淪」字,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
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問:根本煩惱有十種,此何唯四?
答:自下第二、廢立門也。
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問: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答:此外人問。
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
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
何以知者?
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
問: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答: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問: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答: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問:何故不起疑等?
答: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
《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
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
問: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
答: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問: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答:自下第二、釋自妨難。
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問: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答:此論主答。
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五等,許相應故。
問:外人復曰︰《瑜伽論》五十八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答: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此論主答。
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麤、細二行相殊,麤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麤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
有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問: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答: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此即外人乘前起問。
所以者何?
此意因中恒時染汙,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問。
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
非唯有四,故言「不爾」。
頌有「餘」字,遂有諍生。
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
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
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
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
次第二解。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
此第二解。
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答:「及」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
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
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
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
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問:外人問此意何故無餘心所?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答:一一應答。
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
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
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
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
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未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無所印持,故無勝解。
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
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
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
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
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
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
此難不然。
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麤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
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
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問:何故無隨惑?
答: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
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
其文可解。
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
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
「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
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麤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云︰不然。
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
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
故知後說,於義為勝。
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
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問:彼釋「餘」義為正理?
答: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
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
何以知者?
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
何以如此?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
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
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此中有義:
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
初中有四︰
一、標宗;
二、引證;
三、立理;
四、會違。
此即初也。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
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俱。
何以知者?
《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
何以知者?
《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
煩惱起位,心稱染汙,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
答:此師解云: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下會違也。
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
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
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
《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汙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答: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
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問:六依何義?
答: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
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
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
「解通麤細」者,顯此行相通麤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麤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麤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顯」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毗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
《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麤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麤障,彼即不爾。
其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
一、解通麤細;
二、通二性;
三、通障定惠。
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
問: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答: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麤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
「隨」,簡根本。
「解通麤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
「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
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答: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我見即是別境所攝。
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
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
二、見唯染汙,通九地等故。
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問: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答: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謂忿等十行相麤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
且從染答。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但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麤,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
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
此識中無,
一、恒故,
二、內執故,
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
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汙,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
問: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也?
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此例與上第一師同。
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
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
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
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問: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答: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下引證也。
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惡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問: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答: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
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
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汙心。
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問: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答: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問: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答: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
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問: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答: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麤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麤細」,簡忿等十,唯麤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問:何義說十?
答: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下此識俱。申正義也。
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此別說念。
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簡之。
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
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忘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加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汙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問: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答: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汙心要定有欲。
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
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答: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
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
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答: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
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
如疑於杌,為人、非人?
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汙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迷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答: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麤顯故。
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麤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麤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問:護法菩薩正義?
答: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護法菩薩為第四說。
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
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
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
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此破第三師十遍義。
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煩惱起位,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
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汙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 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
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
「便如善等,非染汙」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
一、無堪任,無囂動;
二、非染汙位。
然此與惛沈二麤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麤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次難初師唯許五俱。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
此有三體︰
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
此復二說︰
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
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
念、慧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性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
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
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答: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
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答: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
上第一、解染俱;
第二、顯餘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
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
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一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
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
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
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
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
《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汙,顯即異彼,故不別說。
問:觸等五同,何故今說?
答: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問:恒轉如流,何故不說?
答: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答: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問: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答: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此舉頌答。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
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
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
答: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麤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
此中兩解︰
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頌,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末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
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
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問: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答:此為問已。
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
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
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
問:何以爾者?
答: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他地故。
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
問: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
答: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
問:彼所繫者何?
答:已下別解。
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
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名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
因中染汙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
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
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
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此第二解。
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
何名所生?
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
又解:此文三釋。
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橛。
「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
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
「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
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問: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
答: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於中,初問後答。
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此下隨答,文中有二︰
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
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
六十三中,唯有二位︰
一、無學;
二、有學。
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
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汙,亦通法執,約自體說。
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
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
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
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
答︰煩惱障麤,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
問:世道、出世道?
答: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
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
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問:滅盡定中,何故不起?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見所斷否?
答:次解滅盡定。
滅盡定中,何故不起?
聖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
《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是染汙故,非非所斷;
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
問:於何時斷?
答: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
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
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
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問: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麤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
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若許麤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熏,闕第三義故。
由此應知,實有九品,如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麤細同之,故一時頓斷。
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闕增減故。
此亦不然。
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
此二說中,前解為勝。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染亦除。
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
答: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
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
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
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
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
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等故。
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問:三位無義?
答: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
下更諍也。
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
《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
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問: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
答: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
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
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
六十三中有二解︰
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
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
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論闕因也。
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
至下當知。
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
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
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應由論說阿羅漢位捨賴耶故,便無第八。
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此識無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
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
《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
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
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識若無,彼依何識?
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
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
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
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
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
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
《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或應五識亦有無依,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過失。
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現前。
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
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汙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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