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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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
 
答曰: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麤,多果色合故成麤」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麤,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麤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麤;果色不然,合即麤故。
 
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麤果故,如麤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麤,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麤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麤,許多合故,如麤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麤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麤果色。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麤,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麤,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麤,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麤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云︰麤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