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勝論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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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勝論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
 
答: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
 
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
 
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
 
又性、體別故。
 
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
 
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