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云何餘行、色非實我?
答: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
問:云何離蘊我非實我?
答: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破僧佉等計也。
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
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
問:云何犢子所計我依蘊不即不離?
答: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
答曰:破犢子等也。
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
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問:云何犢子等說我、非我?
答: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
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
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問: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答曰: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
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問:有思慮之我是常法否?
答: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
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
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
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問:無思慮之我是常法否?
答: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
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
作業、受果,二比量也。
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問: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
答: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
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
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
文勢雖合,義意不同。
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問: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答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
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
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
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
虛空亦得,無作用故。
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
若爾,寧言常、樂、我、淨?
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
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
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
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
問: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
答: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
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
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問:云何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
答: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
破彼我是我見所緣。
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
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
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問:有我者,亦能證無我?
答: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
言「至教」者,至實教也。
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
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此總結難。
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
問:何故執我見者不緣實我?
答: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
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
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
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
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問:何故有所緣定非實我?
答: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
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問:何故我見緣內識變現諸蘊?
答: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
蘊各別故,故言「諸蘊」。
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問:云何我執有二種?
答: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麤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問:俱生、分別我執為何義?
答: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答曰:此列差別。
與身俱起,名曰「俱生」;
後橫計生,名「分別起」。
問:云何俱生我執?
答: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初中有三︰
初、釋俱生義;
二、顯其差別;
三、明斷位。
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問:俱生我執有何二種?
答:此復二種:
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
何故相續唯在第七?
略有二義︰
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
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
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問:俱生我執如何除滅?
答: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為「細」。
一、非世道伏;
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
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
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
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
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
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
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
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
問:斷種、伏滅義?
答:斷有二種︰
一、斷種;
二、伏滅。
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麤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問: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
答:若言品類麤細,初斷為麤;難易麤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麤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麤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麤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
問:生空斷者為何義?
答:唯言生空斷者:
一、通三乘;
二、以「行相」而說。
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問:云何分別我執?
答: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問:分別我執唯在第幾識有?
答: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顯執所在。間斷、麤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麤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問:分別我執有何二種?
答: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離蘊計我,餘義如前。
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問:分別我執如何除滅?
答: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顯執相麤,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麤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麤」。「行相」猛,名為麤。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問:一切我執於自心外、內蘊,如何有、無?
答: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
合有三解︰
一、七六有無;
二、修見有無;
三、即離有無。
隨義應說。從麤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問:異生緣何相妄執為我?
答: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問:諸蘊相從緣生為實有否?
答: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問:世俗我見皆緣何而起?
答: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見」,是能執惠。「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問: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答曰: 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
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
問:彼所執實我常無變否?
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
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
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
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
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
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
「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問:我之體用是常無變異否?
答: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
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
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問:何故有情有本識而有憶、識等事?
答: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
「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
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
問: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答曰: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
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
問: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
答: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
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
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問:何故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
答: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
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問: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答曰: 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
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我性既常,何能生死?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
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問:如何定知必無實我?
答: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問:既無實我,因果如何?
答: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問: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答曰: 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問: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答曰: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問:云何數論?
答: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毗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
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
問:《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義者何?
答: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
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
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
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
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
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
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
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
廣為二十五諦者:
一、自性;
二、大;
三、我慢;
四、五唯;
五、五大;
六、五知根;
七、五作業根;
八、心平等根;
九、我知者。
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數論執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麤、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問︰數論此我知者,作、受者耶?
答︰是受者,三德作故。
問︰數論我既非作者,用我何為?
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
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
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
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
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
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
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問:云何數論所執大等法執現量所得?
答: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
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
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
此顯二義︰
一、實;
二、現量得。
問:云何數論所執非現量所得?
答: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
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問: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
答: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問:大等現量得耶?
答曰: 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
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問:云何數論所執大等法非三合成?
答: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
一、體無別因;
二、遍一切因。
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問: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答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
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
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 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問:云何大等法應非一、三?
答: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
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
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
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問:此三變時,能成一相否?
答: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計。下正申難。
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
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
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
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
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問:云何數論不可說三和合各有二相?
答: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
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問:云何數論不可說三和合見一?
答: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下有五難。
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
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問: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答曰: 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
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
問: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答: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待三和合?
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
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問:云何數論所執大等法於「因果」、唯量、諸大、諸根皆不得成?
答: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
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
以互為喻,宗亦復爾。
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
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問:云何勝論師?
答: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
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
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
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
問:勝論師觀七德義?
答: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
一、生中國;
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
三、有般涅槃性;
四、身相具足;
五、聰明辨捷;
六、性行柔和;
七、有大悲心。
問:勝論六句義法緣起?
答: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園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
一、實;
二、德;
三、業;
四、有;
五、同異;
六、和合。
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問:云何勝論師惠月所立實、德、業、無說等十句義?
答:列總名者:
一、實;
二、德;
三、業;
四、同;
五、異;
六、和合;
七、有能;
八、無能;
九、俱分;
十、無說。
列別名者,
實有九種︰
一、地;
二、水;
三、火;
四、風;
五、空;
六、時;
七、方;
八、我;
九、意。
德有二十四種︰
一、色;
二、味;
三、香;
四、觸;
五、數;
六、量;
七、別性;
八、合;
九、離;
十、彼性;
十一、此性;
十二、覺;
十三、樂;
十四、苦;
十五、欲;
十六、嗔;
十七、勤勇;
十八、重性;
十九、液性;
二十、閏;
二十一、行;
二十二、法;
二十三、非法;
二十四、聲。
業有五種︰
一、取;
二、捨;
三、屈;
四、伸;
五、行。
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
無說有五︰
一、未生無;
二、已滅無;
三、更互無;
四、不會無;
五、畢竟無。
問:云何勝論所執九實體?
答曰: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問:云何勝論所執量有五種?
答曰: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
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
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問:何謂勝論師所執別性?
答曰: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
此別有三︰
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
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
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問:何謂勝論師所執離性?
答曰: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
此亦有三︰
初、二翻合,如前可解;
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問:云何勝論所執覺?
答曰:覺有二種︰
一、現;
二、比。
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鄰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
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
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問:勝論所執二行?
答曰:行有二種︰
一、念因;
二、作因。
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
䂎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
《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問:勝論所執二法?
答曰:法有二種︰
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
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
問:云何勝論所執諸體?
答曰: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捨業翻此。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申業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
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
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
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
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
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問:云何勝論所執十句相望諸分別、有質礙、無質礙分別、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
答曰:於中有五︰
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
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
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 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
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
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
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問:云何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答曰:破中有三︰
第一、敘宗;
第二、正破;
第三、結非。此即初也。
今敘有二︰
一、敘是實有;
二、敘現量得。
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問:云何勝論所執句義若能生果應是無常?
答: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破常中有二︰
一、難生果;
二、難不生。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
破此量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
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問:云何勝論所執句義若不生果應非離識?
答: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
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
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
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
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
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
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
文中宗等,准理應知。
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問:云何勝論所執諸句體實為無常?
答: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
一、難有質礙者;
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
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
一云︰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疏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
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問:云何勝論所執無常無質礙者為非?
答: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
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問:云何勝論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
答: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
自下第二、別破實德。
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
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
「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
問:云何勝論所執堅、濕、煖,應非無礙?
答: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
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
彼說身根得十一德︰
一、觸;
二、數;
三、量;
四、別性;
五、合;
六、離;
七、彼性;
八、此性;
九、液性;
十、潤;
十一、勢用,即行作因。
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
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
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問:云何勝論所執不可言地非地攝?
答: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
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
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問:勝論執實地、水等別有性為正否?
答: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
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
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問:云何勝論所執實句義等,應是無常?
答: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麤地等。麤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問:云何勝論所執諸句義,應皆有礙?
答: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
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
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甚多。
問:云何勝論所執有體句義,皆是非實?
答: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
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問:云何勝論所執,應非離識?
答: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
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
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問:云何勝論所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
答: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於中有三︰
一、破大有;
二、難同異;
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
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
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問:云何勝論所執若離實等八句外,應非有性?
答: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
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
量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問:云何勝論所執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
答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
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
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妨違難?
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問:云何勝論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句?
答: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
「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
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
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問:云何勝論所執實應非實性?
答: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便破實等,非正所明。
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
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
問:云何勝論所執地性應非地性?
答: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
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
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
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
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問:云何勝論離實,無同異性?
答: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
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
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
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問:云何勝論所執應離非實等外,有非實等性?
答: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
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
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
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問:云何勝論所執同異性,唯假施設?
答: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問:云何勝論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
答: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
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
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
又性、體別故。
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
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問:云何勝論所執,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答: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
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
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
其能緣法總為三分︰
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
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
三、合二為境。
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問:云何勝論所執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答: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
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問:云何大自在天不平等因?
答: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此中有二︰初敘後非。
大自在天:
一、體實有;
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
四、能生一切法。
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問:云何若法能生,必非常?
答: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
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
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
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問:云何大自在天體既常、遍,應頓生一切法?
答: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
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
問:云何大自在天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答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問:云何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答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
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
「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
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
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
問:云何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
答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楷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楷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問:云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答曰:「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
此有二類︰
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
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
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問:云何《明論》聲應非常住?
答: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破初婆羅門等計。
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問:云何聲外之常聲,應亦非常聲體?
答: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破第二師也。
此言「餘」者,有二義︰
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
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
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問:云何順世外道所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
答: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
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
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麤色,此是因也。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問:云何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答: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
二、破所生麤色;
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
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
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
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
文中非次,准量應知。
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問:云何所執極微若無方分,則應不生?
答: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及無分難。
問:云何極微既能生果,即是無常?
答: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麤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問:云何極微若常,則所生果應如極微?
答: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麤色,
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麤,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麤。
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麤量等故,如麤果色。又彼執地等所生麤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自下破麤果色應非色根取。
量云︰所執實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
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麤色果故。
問:勝論等師所計極微果色云何非理?
答: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能取。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麤似麤,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麤德合故。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
今為量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麤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難之。
或應極微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麤量德合,與麤果色處無別故,如麤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麤。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麤。由此麤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問: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
答曰: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麤,多果色合故成麤」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麤,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麤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麤;果色不然,合即麤故。
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麤果故,如麤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麤,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麤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麤,許多合故,如麤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麤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麤果色。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麤,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麤,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麤,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麤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云︰麤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問:云何勝論執果色入因極微?
答: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如麤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麤物相擊。
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問:云何執果色是一非理?
答: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問:數論等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云何非理?
答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
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
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
此破大有,即有三違︰
一、比量;
二、自宗;
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
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問:勝論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云何非理?
答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
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問:云何無慚離繫子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彼執非理?
答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
「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
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
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問:云何阿時縛迦邪命外道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彼執非理?
答曰: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此問定也。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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