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勝論所執諸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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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勝論所執諸體?
 
答曰: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捨業翻此。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申業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
 
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
 
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
 
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
 
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
 
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