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勝論等師所計極微果色云何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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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勝論等師所計極微果色云何非理?
 
答: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能取。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麤似麤,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麤德合故。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
 
今為量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麤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難之。
 
或應極微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麤量德合,與麤果色處無別故,如麤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麤。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麤。由此麤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