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勝論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云何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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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勝論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云何非理?
 
答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
 
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