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勝論所執,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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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勝論所執,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答: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
 
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
 
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
 
其能緣法總為三分︰
 
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
 
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
 
三、合二為境。
 
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