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俱生我執有何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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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俱生我執有何二種?
 
答:此復二種:
 
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
 
何故相續唯在第七?
 
略有二義︰
 
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
 
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
 
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