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數論所執大等法非三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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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數論所執大等法非三合成?
 
答: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
 
一、體無別因;
 
二、遍一切因。
 
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