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為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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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為覆?
 
答: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
 
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
 
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麤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