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答: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
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頌曰:
煩惱謂貪嗔,
癡慢疑惡見。
《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
釋中有三︰
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
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
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
《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問:云何為貪?
答: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自下第二門也。
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
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
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汙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
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
《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問:云何為瞋?
答: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
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
《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
《大論》第八同也。
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
《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不安靜也。
《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問:云何為癡?
答: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
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
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
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
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
《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
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問:云何為慢?
答: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
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
「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并勝德處生。
問:此義云何?
答:如《五蘊論》說,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於己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於我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
《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
《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
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
《顯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問:云何為疑?
答: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
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
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
疑以慧為體。何以故?
《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
《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
又訓釋中,
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
於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
《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毗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
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
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
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毗助末底,執慧為疑;毗助若南,智應為識。
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說智為識。
毗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
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毗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毗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又且「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義,由「毗」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
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問:云何惡見?
答: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
文中有二︰初總次別。
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
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
「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疏,迷理義等故。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此釋前業。
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
問:見行相差別?
答: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此總標舉。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
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
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
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
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
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
雖是聚身,而是實有。
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
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
由此薩迦耶見大小別說。
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
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
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
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
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
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
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
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
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
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
問: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
答:以相應我所、隨逐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
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
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
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
「六十五」者,《婆娑‧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
問: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
答: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
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問:邊執見?
答: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此下別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
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
問: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
答: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
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問:四遍常論者何?
答:「四遍常論」者:
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
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
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
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問:四一分常論者何?
答:「四一分常論」︰
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
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
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
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問: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答: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汙,非五見攝,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
一、命者即身;
二、命者異身;
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
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
一、我有一想;
二、我有種種想;
三、我有小想;
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
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
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
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
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
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
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
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
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
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
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
一、我有色,麤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麤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
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
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
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死後斷滅。
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
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
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
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
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毗婆娑》。
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問:邪見者何?
答: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
謗因者,謂《對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
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
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
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
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
五十八說,此有二種︰
一、增益,謂餘四見;
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
《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
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
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
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
「二無因」者:
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
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卻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麤易見故,不計無因。
「四有邊」者:
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
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
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
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
「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笑,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
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
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
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詰,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
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
此四:
第一、依怖無知;
二、行諂曲;
三、懷恐怖;
四、為愚戇而起。
問:五現涅槃?
答: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
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
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
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
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涅槃。
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
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問:自在、世主、釋、梵等義?
答: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
「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
「釋」,謂帝釋。
「梵」,謂梵王。
「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
答: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
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
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
設計為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
「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
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計非道為道」,是道諦下邪見。
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
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
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
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
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
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
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問:見取者何?
答: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
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
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鬥諍因斯而起。
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
《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
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
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問:戒禁取者何?
答: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答: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清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
此有二解:
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
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
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
若總若別,但有十種:
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麤,惡友等力方引生故。
下異解釋。初義有三︰
一、標宗;
二、引教;
三、舉事。
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麤故。何謂「相麤」?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
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
下文有三︰
一、會前標舉;
二、引事;
三、類教。
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麤相說故。何謂「麤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
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
問:此如何等?
答: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聚集長時資具。
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
以教成者,
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
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
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答文有六︰
一、貪;
二、瞋;
三、慢;
四、疑;
五、見;
六、癡為首。
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答: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問: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
答: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
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
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麤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
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
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
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
謂若內境,慢所恃己,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
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己,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
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麤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麤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問: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答:此為問起。
第三、識相應門。
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第七、八識,如前已說。
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問: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答: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麤相。
實義中有四︰
一、明貪、瞋、癡;
二、明慢;
三、疑及三見;
四、身、邊見。今初也。
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八貪唯喜、樂、捨者。五十八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且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
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麤,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
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 八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
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
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
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
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下明麤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麤。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八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
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
下逐難配諸地論。
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
下逐難釋。
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麤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問: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答:此問起也。
第五、別境相應門。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
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如理應思。
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
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問: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答: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
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
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
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
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
一、由微細;
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
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因。
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
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
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問: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
答: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
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汙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
亦同《婆沙》二說:
一、未至定無染;
二、有染。
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謂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此顯伏修。於中麤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
問: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
答:修道所伏之惑︰
一、但迷事生;
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
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
四、麤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
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於中復有二說︰
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
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
問: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
答:以相違故,恐相雜故。
問: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
答: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此總立宗。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
問: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
答: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問:而言生上不起下者義?
答:下會五十八等文。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
問: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
答: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
問: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
答: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
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
一、由味勝定;
二、由求生。
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
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總緣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鄰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鄰近故。
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及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謂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
問: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
答: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問: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義?
答: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
《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麤相說,麤相說即小乘也。或麤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
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
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
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
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問: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得緣下否?
答: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
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
有義︰不得。無文證故。
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而說上或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五十八等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問:此十煩惱,學等何攝?
答: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問: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答:此問。第九、三斷門。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所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分別皆見斷,以麤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問:迷諦相有總有別?
答: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
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
問: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
答: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問:總別二種?
答:今此總有二種︰
一、數總,諦各具十故;
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
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
別亦有二︰
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
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問: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
答: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
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
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
此同小乘,唯果處起。
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
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
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
「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
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疏迷者?
答: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以上總解迷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相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
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
於自見起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疏迷。
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
若此九相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疏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
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於理。
問: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
答: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
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迷諦親疏,麤相如是。
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麤相也。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疏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疏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
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問: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答: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麤行相故。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
一、三斷;
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疏,兼明迷理事。
問:緣有事、無事門?
答: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
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除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
《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
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
《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
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六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問: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答:結前生後。
頌曰:
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
誑諂與害憍,無慚與無愧,
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
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
初門有六︰
初、釋得名;
二、束為三位;
三、釋體、業;
四、解頌中「與」、「并」、「及」字;
五、解「隨」名之通局;
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麤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流果。
六十二,二解︰
一云、隨惱於心;
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問:隨煩惱二十,類別有三?
答:此二十種,類別有三,
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
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
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問:云何為忿?
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
今以時分、行相顯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
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麤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問:云何為恨?
答: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
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問:云何為覆?
答: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
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
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麤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問:云何為惱?
答:忿、恨為先,追觸暴熱,佷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
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傲佷ࢤᦈ쥰䨛榃᨞릖줻椺ꧭ飀⦬t;/div>
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佷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麤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疏;「鄙」,謂鄙惡。
問:云何為嫉?
答: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問:云何為慳?
答: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吝慳澀,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問:云何為誑?
答: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問:云何為諂?
答: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帽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㩉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問:云何為害?
答: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
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
此損有情,然有二解︰
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
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問:云何為憍?
答: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
問:然已聞、思,或己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
答: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
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
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攬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放逸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後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問:云何無慚?
答: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此返慚相,應准前說。
問:云何無愧?
答: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准返善中,愧為其相。
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總解有四︰
一、通教;
二、難古說;
三、明行相;
四、釋違文。
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
下難古,有四︰
一、無別體難;
二、不俱生難;
三、非實有難;
四、非遍惡難。
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
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答: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問:云何掉舉?
答: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
第二師說。
文有其三︰
一、破前;
二、申正;
三、會違。
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
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問: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答: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有。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第三師說。
文亦有四︰
一、破初師;
二、會文;
三、顯正;
四、破第二師。
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
問:若爾,別相云何?
答:不靜是共相故。
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破第二師也。
問: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
答: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問:云何惛沉?
答: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
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
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沉相故。
此第二師。
文有二︰
一、立義;
二、會文。
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此第三師。
文有四︰
一、破初說;
二、申正;
三、破第二師;
四、辨差別。
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惛沉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짞⯼쥍㦘旅맾鯼멇�쨬⦲詇�쥍㦘零觾飀⦭䩫䥈姛詝ᥠꤻ민줻䤿᧔靈姄ᥠꤻ릕壀⦬t;/div>
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
問:與癡何別?
答: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沉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짞⦲詇�⦃릲視쥢㯼찧伧∩獯쌩ꜥ愨앥襧븯쌦漥⃤荥燣¦lt;/div>
問:云何不信?
答: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
下廣有三︰
一、辨境;
二、辨心穢;
三、釋不忍等差別。
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問:云何懈怠?
答: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
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
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此以喻成。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問:云何放逸?
答: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縱」謂縱恣,「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問:云何失念?
答: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
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問:云何散亂?
答: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
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問: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答: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述第三師說。
初、標舉會文;
二、申正;
三、破前;
四、顯別。
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問: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答: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下論主答。
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
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答: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
雖一念中,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
何故不爾?
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猨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答此問云︰染汙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
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問:云何不正知?
答: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
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問:隨煩惱名,亦攝煩惱?
答: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九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毗奈耶中所說雜蘊。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汙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九,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汙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問: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答: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
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麤。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麤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然此二十外餘染汙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九,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問:假實分別門?
答: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
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
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
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
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問:俱生分別門?
答: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問:自相應門?
答: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
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麤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
《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
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汙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
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
問︰尋、伺行麤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
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麤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
問︰尋、伺相麤細,麤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第四、諸識俱門。
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麤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問:受俱門?
答: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第五、受俱門。
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
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
答: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此上所說,約審細義。
「隨麤相」者:
一、行相順多分起故;
二、隨小乘相。
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麤,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問:別境相應門?
答: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
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答: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
此中忘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
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答: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
念緣曾習,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
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答: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問:根本相應門?
答: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第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麤動,彼審細故。
小十行、體性俱麤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麤,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
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
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
「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
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問:三性門?
答: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第八、三性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
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問:界門?
答: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第九、界門。
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麤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門。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
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嫉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
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
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
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
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問:學等門?
答: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問:見斷等門?
答: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
下第十二、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為一段。
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迷諦親疏等,皆如煩惱說。
第二子門、迷諦總別。
第三、迷行親疏。皆類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
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麤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
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麤事生,亦緣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
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見所斷者,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諦。
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
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
第三子門、迷諦親疏。
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麤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
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十,頌謂外道嫉妒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問:有事等門?
答: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下第十三、有事等門。
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
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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