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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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第四、諸識俱門。
 
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麤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