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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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答: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
 
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
 
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
 
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第三、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