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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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答: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
 
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
 
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麤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麤動;勇者,勇躍。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爲樂。
 
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後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