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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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答:且釋名者,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貌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縣令,唯知縣之總事。縣丞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縣尉亦取各別之相。
 
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
 
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
 
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
 
「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