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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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
 
答:牒經問已,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
 
「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簡自證分。
 
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
 
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
 
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
 
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
 
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
 
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
 
所依之頌,如前已說。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