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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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答: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
 
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
 
即列名也。
 
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
 
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料簡。
 
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
 
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
 
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
 
「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
 
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
 
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
 
第七非不與法見俱。
 
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麤,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汙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
 
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
 
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汙末那違無漏故。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
 
即是第二、法見相應。
 
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
 
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
 
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
 
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
 
人空觀麤,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
 
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
 
即平等智相應心也。
 
從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
 
人觀不然,如前已說。
 
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
 
《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
 
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
 
由此應說鄰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
 
然此中據初解鄰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此第三智緣何法境?
 
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
 
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
 
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
 
 

 
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
 
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
 
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
 
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
 
此亦不然。
 
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
 
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
 
答:初廣前人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自下第二、重明前位。
 
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
 
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
 
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
 
如人夜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
 
 

 
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
 
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
 
 

 
問: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答: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
 
 

 
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
 
答: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
 
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廣前第二法執位也。
 
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
 
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
 
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
 
 

 
問: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答: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
 
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問: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
 
答: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
 
「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麤觀起故。
 
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
 
 

 
問: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
 
答: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
 
 

 
問:此以何為證?
 
答: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
 
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
 
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
 
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答: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
 
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
 
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如增上緣,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
 

 
問: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答: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
 
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
 
答中有二︰
 
初、總以教理為量;
 
二、別以教理為量。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是總答也。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
 
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
 
初中有二︰
 
初、不共許經;
 
二、共許經。
 
明此等經通大小有。
 
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
 
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
 
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
 
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麤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問: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答: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即是彼經第九卷頌。
 
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
 
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
 
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
 
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
 
染汙意恒時,諸惑俱生滅。
 
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
 
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
 
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
 
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彼經自釋此頌義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
 
釋頌初半。
 
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
 
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
 
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
 
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無,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釋第四句。
 
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
 
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
 
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
 
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諸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
 
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問:第七識六證?
 
答: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此第七識六證。
 
頌云︰
 
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
 
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
 
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
 
如《緣起經》有四無明︰
 
一、現;
 
二、種;
 
三、相應;
 
四、不相應。
 
或有為二︰共、不共等。
 
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
 
真實有二︰
 
一、無我理;
 
二、無漏見。
 
「義」有二義︰
 
一謂境義,見分境故;
 
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
 
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問:何名不共無明?
 
答: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
 
「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如伽他說:
 
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
 
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不爾,恒行。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
 
下正申難。
 
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
 
所以者何?
 
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
 

 
問: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答:下因解不共之義。
 
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下有三說,此即初師。
 
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
 
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
 
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
 
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
 
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惑?
 
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
 
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
 
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
 
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
 
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下文有三︰
 
一、釋不共;
 
二、問答辨;
 
三、顯差別。
 
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
 
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下問答辨,有四︰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此問也。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
 
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此外人難。
 
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此第二釋。
 
許此俱三,亦名不共。
 

 
問: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答: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
 
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
 
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下顯差別,有三︰
 
一、彰二別明識有無;
 
二、引證;
 
三、大小異。
 
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
 
顯此識者:
 
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下釋別。
 

 
問:此第七識恒行不共、獨行不共無明中有二︰
 
答: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
 
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
 
此何以知?
 
「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
 
所以者何?
 
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
 
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
 
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問:若無此七識,彼意非有?
 
答: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
 
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
 
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及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
 
此舉有法及舉因成。
 
「意識」者,是有法。
 
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問: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
 
答: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
 
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
 
一云、五識實有自性;
 
二云、三種皆無。
 
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問: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
 
答: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牙影故。
 
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
 
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
 
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
 
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問:極成意識義?
 
答: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極成意識」是有法。
 
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
 
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
 
「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
 
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
 
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
 
「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
 
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
 
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
 
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
 
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問:思量名意即第七識?
 
答: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
 
第二、破薩婆多等。
 
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
 
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彼言去來有者,不然。
 
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
 
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己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
 

 
問: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
 
答:意有二義︰
 
一、思量義;
 
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問: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答: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
 
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
 
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
 
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第三、總結。
 

 
問: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答: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
 
下第二文,於中有四︰
 
一、總破諸部;
 
二、破一切有部;
 
三、破大眾部等;
 
四、破經部。
 
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
 
一、一生長時;
 
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以餘具縛者為例喻。
 
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
 
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
 
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
 
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唯除藏識,餘法受熏。
 
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
 
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問:若無第七識,我執不有?
 
答: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
 
於中有三:初、引經。
 
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
 
下第二文。
 
於中有三︰
 
一、顯自我執;
 
二、破他宗;
 
三、成己有漏。
 
初中又三︰
 
一、立宗;
 
二、引證;
 
三、釋教。
 
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亡」,由無也;「相」,謂相狀。
 
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
 
《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
 
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麤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汙末那為依止」等。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
 

 
問: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下釋教也。
 
 

 
問:何謂「相縛」?
 
答: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麤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澀,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
 

 
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
 
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麤重故,不可為例。
 
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
 
麤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
 
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
 
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云《阿毗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問:若無我執,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
 
答: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第二、破他,有三︰
 
一、破一切有等;
 
二、破大眾部等;
 
三、破經部。
 
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問: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
 
答:不然。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
 
非由他惑成己有漏。
 
若彼救言:何為不得?
 
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破訖。
 

 
問:大眾等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
 
答: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第二、大眾等救。
 
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問:經部師等說「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
 
答: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
 
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
 
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逐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
 
「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
 
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
 
答:為答此等疑,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
 
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
 
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問: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答: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第三、成有漏義。
 
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
 
《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
 
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自下第三、結會。
 
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
 
 

 
問: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答: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
 
總第三文也。
 
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
 
 

 
問: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答: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於中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第二、舉頌依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
 
第一、出能變差別;
 
第二、自性;
 
第三、行相;
 
第四、三性;
 
第五、心所相應;
 
第六、三受俱起;
 
第七、所依;
 
第八、俱轉;
 
第九、起滅。
 
唯有四頌,所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
 
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
 
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頌曰:
 
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
 
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
 
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
 
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
 
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
 
《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問: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答: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下隨別釋。
 
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
 
《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答: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勝於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
 
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麤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
 
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
 
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
 
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
 
答: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
 
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依者,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問:六識從境得名?
 
答: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答: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
 
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獨從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名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別法」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答: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
 

 
問:何名自在?
 
答: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
 
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
 
彼第三卷中〈菩提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麤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問:為緣如不?
 
答:西方二說:
 
一云、許緣,佛智通故;
 
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
 
准下論文,此解為勝。
 
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
 
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
 
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
 
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
 
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問:《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
 
答:《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
 
《佛地經》說,
 
身化有三︰
 
一、現神通化;
 
二、現受生化;
 
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三︰
 
一、慶慰語化;
 
二、方便語化;
 
三、辨揚語化。
 
意化有四︰
 
一、決擇意化;
 
二、造作意化;
 
三、發起意化;
 
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
 

 
問:《瑜伽》說,四事不可化?
 
答: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
 
一、根;
 
二、心;
 
三、心所;
 
四、業果。
 
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答: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不說。
 
下顯不說,共依下說。
 
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
 
一、色麤而且顯;
 
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
 
故本頌文,更不別說。
 
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麤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
 
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麤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無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
 
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問:了境為性相者義?
 
答: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
 
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麤故,非心、意名識。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
 

 
問: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
 
答:牒經問已,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
 
「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簡自證分。
 
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
 
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
 
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
 
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
 
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
 
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
 
所依之頌,如前已說。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問: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答: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此即問起。
 
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
 

 
問:是何謂無記性?
 
答:謂三性中無記性也。
 

 
問:何名「俱非」?
 
答: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問:且何名為善?
 
答: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
 
無漏有為、無為亦爾。
 
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
 

 
問: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
 
答: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此中不善,翻善可知。
 
「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違順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
 
次顯識俱。
 
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
 
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
 
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
 
不善中十,唯不善故。
 
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
 
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
 
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
 
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
 
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
 

 
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答: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
 
自下第二、諍申同異。
 
初文有三︰
 
一、標宗;
 
二、立理;
 
三、釋難。
 
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
 
《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此立宗義。
 
「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
 
第二因云︰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
 
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
 
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
 
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
 

 
問: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
 
答:會此文云: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下釋難也。
 
「等」取《顯揚》等。
 
依多念說,名「俱」。
 
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
 
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此師正義。
 
於中有五︰
 
一、標宗;
 
二、立理;
 
三、釋難;
 
四、引證;
 
五、解違。
 
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
 
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
 
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
 
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
 
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
 
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此釋難也。
 
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
 
答:為答此問也,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
 
下引證也。
 
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
 

 
問︰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
 
答: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
 
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
 
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
 
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此顯聞聲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
 
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
 
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上引教已。下以理難。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此結五、六不定同性。
 
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問: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答: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問: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問: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
 
答: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
 
多分有二義︰
 
一、多識;
 
二、多人。
 
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
 

 
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
 
答: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
 
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問:《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
 
答: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
 

 
問: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
 
答:應唯初定,後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
 

 
問: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
 
答:文不遮,二種俱得。
 

 
問: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
 
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
 

 
問: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
 
答: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答: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常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
 
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
 

 
問: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
 
答: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
 
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
 
無變化者,六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問: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答: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此問起也。
 
頌曰:
 
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
 
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
 
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
 
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問: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答: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
 
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
 
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四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
 
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
 
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舉喻已顯,此亦如是。
 

 
問: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
 
答: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
 
上解心所義。
 
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
 
一、總舉;
 
二、引證;
 
三、結。
 
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問: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答:且釋名者,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貌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縣令,唯知縣之總事。縣丞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縣尉亦取各別之相。
 
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
 
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
 
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
 
「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問: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答: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
 
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
 
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子段第三結之。
 
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第三、總結。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
 
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答: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下文有六︰
 
一、總標;
 
二、列位;
 
三、結數;
 
四、釋名;
 
五、會文;
 
六、總結。
 
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結數也。
 
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
 
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
 
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二十隨惑,根本等流。
 
「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
 
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
 
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
 
「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
 
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
 
「地」有二說︰
 
一云、三界九地;
 
二云、有尋等三地。
 
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
 
「性」,即三性。
 
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
 
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
 

 
問: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
 
答: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
 
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
 
然五十七說是無漏。
 
何以知者?
 
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
 
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
 
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此常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
 
此說有四︰
 
一、標宗;
 
二、指法;
 
三、引證;
 
四、總結。
 
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五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問:何以為證?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
 
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
 
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
 

 
問: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答: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
 
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
 
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麤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麤動;勇者,勇躍。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爲樂。
 
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後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
 

 
問:何以無樂?
 
答: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
 
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上解悅受。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此中第一,文有三︰
 
一、標;
 
二、證;
 
三、結。
 
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常徒義。
 

 
問: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答:《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
 
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問:「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
 
答: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
 
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
 
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遍」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結也。
 
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
 
下護法等第二師說。
 
文中有五︰
 
一、標宗;
 
二、引證;
 
三、立理;
 
四、會違;
 
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奈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
 
何以知爾?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
 
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
 
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
 
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三、立理,有四︰
 
一、申難;
 
二、反詰;
 
三、更徵;
 
四、總結。
 
此初也。餘三定是憂、喜等。
 
所以者何?
 
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
 
不爾,餘三即無法故。
 
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三、更徵,有三︰
 
一、乘前徵;
 
二、別生徵;
 
三、舉例徵。
 
下初也。
 
 

 
問: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答: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汝以受依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問: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又若彼論依容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下別生徵。
 
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
 
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
 
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
 
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
 
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
 
又若爾者,彼處憂根何須間斷?
 
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
 
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答: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
 
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下舉例徵。「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
 
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瞋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問: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答: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
 
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
 
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又《對法》第七等說,瞋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
 
《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麤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問: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下會六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
 
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
 
答:故今應解。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
 
答: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問:此說在何處?
 
答:《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
 
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
 

 
問: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有亦何爽?
 
答: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
 
「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五、總結也。
 
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
 
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
 
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
 
如《大論》第五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下第二、例餘門也。
 
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問: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答:於中有三︰
 
一、舉;
 
二、證;
 
三、會。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
 
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
 
餘文可解。
 
 

 
問:第二師云: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
 
答: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
 
此亦有二師︰
 
一、五識一念;
 
二、相續。
 
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問:得自在位有憂、苦否?
 
答: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
 
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
 
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問: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問: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
 
答: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來已解六識六門︰
 
一、差別;
 
二、體性;
 
三、行相;
 
四、三性;
 
五、相應;
 
六、三受訖。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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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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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中論研習》-觀五陰(五蘊)品第四(九偈)

《中論研習》-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三相品第七(三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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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本際品第十一(八偈)

《中論研習》-觀苦品第十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行品第十三(九偈)

《中論研習》-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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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縛解品第十六(十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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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法品第十八(十二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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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成壞品第二十一(二十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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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二十四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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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觀涅槃品第二十五(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九偈)

《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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