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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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答: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第三、成有漏義。
 
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
 
《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
 
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自下第三、結會。
 
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