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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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
 
答: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
 
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
 
然五十七說是無漏。
 
何以知者?
 
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
 
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
 
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此常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
 
此說有四︰
 
一、標宗;
 
二、指法;
 
三、引證;
 
四、總結。
 
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五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