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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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答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答曰:此出體也。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答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
 
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
 
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
 
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
 
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
 
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
 
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