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定有法略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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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定有法略有三種?
 
答: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
 
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
 
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
 
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
 
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