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破似事及破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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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破似事及破共法?
 
答: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