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大乘諸無為為所知性、色心等所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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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大乘諸無為為所知性、色心等所顯性?
 
答曰: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
 
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