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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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
 
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
 
此理不然。
 
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
 
《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