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俱生法執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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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俱生法執有二種?
 
答:此復二種:
 
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