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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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答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答曰:《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別說。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
 
 

 
問:有何密意作此說?
 
答曰: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謂:
 
一、生;
 
二、滅;
 
三、住異性。
 
《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問:云何六轉無差難?
 
答: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
 
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問:云何能所不異難?
 
答: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第二、能所不異難。
 
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問︰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答曰: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第三、二相應齊難。
 
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
 
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
 
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
 
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
 
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問:云何四相齊興難?
 
答: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
 
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問:云何例用相違難?
 
答曰: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
 
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問:云何新宗背古難?
 
答: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
 
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以相違故,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問:云何如體本有難?
 
答: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
 
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
 
 

 
問:云何因非本有難?
 
答: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
 
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
 
「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
 
「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
 
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
 
解云︰虛疏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疏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
 
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問:云何生等無能難?
 
答: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問:云何體等相同難?
 
答曰: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
 
第六、體等相同難。
 
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
 
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
 
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
 
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
 
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問:云何有無乖角難、定世有無難?
 
答: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
 
第七、有無乖角難。
 
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
 
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
 
 

 
問:云何生滅非依難?
 
答: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
 
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問:云何滅生相翻難?
 
答: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
 
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
 
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
 
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
 
《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問:云何違同須異難?
 
答: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
 
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
 
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
 
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
 
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
 
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
 
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問:云何有為法假立本無今有等四相?
 
答: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
 
下述自義。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自下第二、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第三、約世辨相。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第四、釋難。
 
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問:云何有為法四相所表?
 
答: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
 
第五、立一期。
 
此中四表,但約剎那。
 
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
 
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問:云何一期四相假立?
 
答: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
 
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問: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答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問:云何如色非詮難?
 
答: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此下別破中,有五:
 
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
 
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問:云何名等無用難?
 
答: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
 
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問:云何聲色無差難?
 
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
 
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
 
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
 
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
 
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
 
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
 
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問:云何例聲生語詮難、隨他不詮難?
 
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
 
第一、隨他不詮難。
 
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
 
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
 
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
 
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
 
 

 
問:云何正義詮同難?
 
答: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
 
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
 
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問:云何例生非詮難?
 
答: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
 
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
 
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
 
「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問:云何例生能詮難?
 
答: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
 
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
 
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
 
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
 
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
 
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
 
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問:云何徵機調難?
 
答: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
 
一、問;
 
二、詰;
 
三、調。
 
此初。
 
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問: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答曰: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答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答曰: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下申正義,有四︰
 
一、顯假差別也。
 
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答曰: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二、顯三用殊。
 
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
 
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
 
 

 
問:何以知者?
 
答曰: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
 
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
 
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答曰: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
 
答曰: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
 
 

 
問: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
 
答曰: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
 
 

 
問︰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三、明不即離。
 
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
 
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答曰: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
 
答曰: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
 
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
 
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
 
一者、扇;
 
二、相好;
 
三、根形;
 
四、味。
 
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問:云何大眾、彌沙塞、一說計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答曰: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論主破之。
 
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
 
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麤也。
 
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汙種,故以破之。
 
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
 
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
 
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問:云何薩婆多等,實有無為皆破?
 
答: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
 
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
 
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問:云何定有法略有三種?
 
答: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
 
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
 
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
 
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
 
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問:云何大乘諸無為為所知性、色心等所顯性?
 
答曰: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
 
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外人問: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答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
 
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
 
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
 
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問: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答曰:更審外人。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
 
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
 
體相雜者,是一義。
 
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答曰: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
 
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答曰:別破空多。
 
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
 
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
 
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問:云何虛空等諸無為法有二種?
 
答: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
 
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答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問:何者是法性?
 
答曰: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問: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答曰: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
 
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
 

 
問: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答曰: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
 

 
問: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答曰: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
 

 
問: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答曰: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問: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答曰: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問:何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答曰: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然此無為,四門分別︰
 
一、諸部增減;
 
二、出體性;
 
三、釋名;
 
四、釋妨難。
 
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
 
一、擇滅;
 
二、非擇滅;
 
三、虛空;
 
四、空無邊處;
 
五、識無邊處;
 
六、無所有處;
 
七、非想非非想處;
 
八、緣起支性;
 
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
 
一、擇滅;
 
二、非擇滅;
 
三、虛空;
 
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
 
五、善法「真如」;
 
六、不善法「真如」;
 
七、無記法「真如」;
 
八、道支「真如」;
 
九、緣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
 
毗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
 
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
 
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
 
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
 
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汙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問:云何外道、餘乘所執諸法非實有性?
 
答: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
 
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
 
 

 
問: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
 
答曰: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
 
「覺」者,是心、心所總名。
 
「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問:云何諸心、心所非真實有?
 
答: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答: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
 
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
 
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問:然諸法執有何有二種?
 
答曰: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
 
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問:云何俱生法執?
 
答: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問:云何俱生法執有二種?
 
答:此復二種:
 
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問:此二俱生法執如何除滅?
 
答曰: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脩,地地別斷,以障地故;
 
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脩,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
 
 

 
問:云何俱生法執除滅有二?
 
答曰:又除滅有二︰
 
一、伏;
 
二、斷。
 
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品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麤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
 
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
 
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問:云何分別法執?
 
答: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問:云何分別法執有二種?
 
答: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五等,許皆有故。
 
 

 
問:此二分別法執如何除滅?
 
答曰: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分別相麤,麤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問:一切法執自心內外云何有無?
 
答曰: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
 
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 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
 
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問: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答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
 
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
 
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
 
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
 
若疏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
 
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
 
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
 
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
 
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
 
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說:
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疏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
 
答: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問:吠世師難說: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答曰: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三者、共法。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
 
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
 
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
 
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
 
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設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
 
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狗等。
 
 

 
問: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答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不有。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問:云何破真事無?
 
答: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問:云何破似事及破共法?
 
答: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問:云何破相離?
 
答: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
 
下破相離,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問:云何依實不成?
 
答: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問:云何非共?
 
答: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
 
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人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問: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
 
答曰: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問:云何相似可假說亦不然?
 
答: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問:云何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答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
 
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
 
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果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
 
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
 
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
 
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問:云何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答: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
 
「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
 
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疏緣。
 
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問:云何假說不依真事?
 
答: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
 
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
 
此理不然。
 
如鼠聞貓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
 
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
 
此鼠前生曾為貓、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
 
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
 
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
 
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問:云何豈能以聲得彼自體?
 
答: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問:云何能、所詮假說不依真事?
 
答: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
 
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
 
此理不然。
 
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
 
《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問:云何定知不依自相說假?
 
答: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
 
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
 
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
 

 
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
 
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
 
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問:云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非真實有?
 
答: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
 
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問:云何「能變識」類別唯三?
 
答: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
 
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問:云何異熟識?
 
答: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
 
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
 
「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毗播迦,此云異熟識。毗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
 

 
問:寬、狹何事遮不說也?
 
答曰: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
 
 

 
問:云何異熟一名,通前四位?
 
答曰:又為五位︰
 
一、異生位;
 
二、二乘有學位;
 
三、二乘無學位;
 
四、十地菩薩位;
 
五、如來位。
 
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
 
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問:云何思量識?
 
答: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
 
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
 
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
 
「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
 
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
 
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
 
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問:云何了境識?
 
答: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
 
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麤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麤?
 
答︰一、多分故;
 
二、易知故;
 
三、諸有情共可悉故;
 
四、內外道皆許有故;
 
五、大小乘所極成故;
 
六、不共義故,
 
七、八二識不麤了故。
 
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
 
及者,合集義。
 
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問:云何「三能變」合為二種?
 
答: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初牒能變,列其數也。
 
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問:云和「因能變」?
 
答: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
 
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
 
「變」者,是轉變義。
 
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
 
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
 
自性親因,名等流種。
 
異性招感,名異熟種。
 
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問:「等流習氣」云何生長?
 
答:「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
 
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
 
「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
 
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問:云何「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答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
 
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
 
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
 
《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
 
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
 
 

 
問:云何「果能變」?
 
答: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
 
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
 
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
 
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
 
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
 
「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
 
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
 
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
 
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問:何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
 
答:「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
 
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
 
「體」,謂體性;「相」,謂相狀。
 
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問:何為「第八識」立異熟名?
 
答:「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
 
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
 
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
 
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
 
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問:何故前六識不名異熟?
 
答: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
 
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
 
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問:何為「異熟果」?
 
答: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真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
 
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
 

 
問: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
 
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
 
 

 
問:云何「異熟生」義?
 
答曰:今應義釋︰
 
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
 
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
 
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
 
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
 
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
 
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
 
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
 
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
 
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
 
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問:云何「真異熟」?
 
答: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
 
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
 
「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
 
「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
 
「我愛執藏」,顯初名也。
 
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
 
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
 
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問: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答曰:初一三判本頌云:
 
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
 
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
 
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
 
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云:論有三分︰
 
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
 
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
 
此中有三︰
 
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
 
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
 
後有一頌,明「唯識性」。
 
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
 
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
 
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
 
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
 
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問:云何「阿賴耶」識八段十義?
 
答: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捨受。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恒轉如瀑流,阿羅漢位捨。
 
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
 
本頌以十門解釋︰
 
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
 
二、「果相」,謂「異熟」。
 
三、「因相」,謂「一切種」。
 
四、所緣,謂「執受處」。
 
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
 
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
 
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
 
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
 
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
 
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
 
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
 
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問:云初能變識?
 
答:「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
 
初中有三︰
 
一、顯藏義;
 
二、即頌名;
 
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問:云何此識釋藏義通含三種?
 
答: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此釋藏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
 
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
 
《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隸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
 
「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問:云何阿賴耶識「自相」?
 
答: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答: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答曰: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
 
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
 
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
 
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問:云何阿賴耶識「果相」?
 
答: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
 
於中有四︰
 
一、顯異熟義;
 
二、簡他宗;
 
三、即頌名;
 
四、釋妨難。
 
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
 
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
 
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問:云何離阿賴耶識,命根、眾同分等不可得?
 
答: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
 
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
 
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
 
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
 
「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
 
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
 
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
 
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答: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此釋妨難。「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
 
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
 
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
 
「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
 
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問:云何阿賴耶識「因相」?
 
答: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
 
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
 
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
 
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
 
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
 
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答曰: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下釋妨難。「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
 
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
 
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
 
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問:云何阿賴耶識但說三相?
 
答:「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
 
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問: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答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答曰:此出體也。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答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
 
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
 
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
 
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
 
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
 
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
 
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問: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答: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
 
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
 
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問:云何安惠等難種子是假非實?
 
答: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答曰:此安惠等難。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
 
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
 
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
 
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答: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 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
 
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問: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答:「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
 
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
 
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
 
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
 
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
 
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
 
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問:何故種子不是自體分攝?
 
答:「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此護法釋。「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
 
「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
 
「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
 
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
 
 

 
問:云何阿賴耶識三性分別?
 
答: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
 
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此辨有漏種。
 
 

 
問:「無漏」種云何?
 
答曰: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
 
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
 
 

 
問: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
 
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
 
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答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第五十七〈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
 
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
 
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
 
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問:云何無漏種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答曰: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
 
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
 
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
 
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
 
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
 
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問:云何新熏「本有」分別?
 
答曰: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
 
於中有四︰
 
一、標宗;
 
二、釋難;
 
三、引證;
 
四、立理。
 
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問:云何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答: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
 
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
 
《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
 
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問:云何《阿毗達磨經》說界,是因義?
 
答曰: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
 
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
 
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
 
 

 
問:云何有漏、無漏種皆是本有?
 
答: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
 
「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
 
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
 
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問:云何定有菩薩「本性住姓」本有種子?
 
答: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
 
此第二、引經論通證。
 
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
 
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
 
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
 
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
 
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
 
 

 
問:云何有漏亦法爾有?
 
答: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問:云何建立本性住種、習所成種,因果不亂?
 
答: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第四、立理。
 
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
 
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
 
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
 
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
 
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
 
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
 
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問:云何勝軍祖師難陀尊者唯新熏義?
 
答: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於中有四︰
 
一、立宗;
 
二、釋難;
 
三、引證;
 
四、解違。
 
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
 
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花熏故生。
 
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
 
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攝論》第二,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上來所引,有漏種證。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
 
「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
 
 

 
問: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答: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
 
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何以知者?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
 
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
 
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問: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答: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問:云何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而說種子各有二類?
 
答:有義:「種子」各有二類:有漏、「無漏」,各有二類。
 
於中有四︰
 
第一、立宗;
 
第二、引證;
 
三、破斥;
 
四、總結。
 
此即初也。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
 
此文即是出「種子」體。
 
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
 
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法爾有故。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
 
此出種體。
 
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
 
此引經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新熏生故。
 
 

 
問:云何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答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第二、引教成前理。
 
此引《阿毗達磨經》也。「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
 
一、為彼「種子」;
 
二、為彼所依。
 
「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
 
一、於現法長養彼種;
 
二、於後法攝植彼種。
 
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答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
 
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
 
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
 
 

 
問: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答曰: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
 
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
 
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
 
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
 
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
 
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
 
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
 
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問:云何種子非唯本有?
 
答: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問:云何種子非唯新熏?
 
答: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
 
於中有五︰
 
一、正難本宗;
 
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
 
三、申正義;
 
四、釋相違;
 
五、總結。此下即初也。
 
「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
 
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
 
 

 
問: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答: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
 
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
 
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
 
「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
 
 

 
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
 
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
 
立量云︰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問:云何有漏不生無漏?
 
答: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
 
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
 
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
 
諸邪分別,皆名毗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
 
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問:云何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
 
答: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
 
次論主問: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
 
下起心非淨難,有八。
 
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
 
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
 
 

 
問:云何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為非?
 
答: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
 
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
 
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
 
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
 
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 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
 
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問: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答: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為「因」何過?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
 
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
 
 

 
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答: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
 
答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
 
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
 
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心性者,「真如」也。
 
「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
 
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
 
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問: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答曰: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
 
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問: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答: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問: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答曰:其聞「熏習」,非唯有漏,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
 
《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
 
答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問:云何「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
 
答:「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
 
亦同《對法》第四卷文。「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麤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
 
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麤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
 
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
 
 

 
問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
 
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
 

 
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問: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答: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姓。
 
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問:云何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答: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問: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答: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
 
答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問: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
 
答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
 
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
 
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問: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
 
答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
 
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
 
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
 
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
 
 

 
問:云何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答: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
 
入見道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
 
地前但令舊種增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起,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盛故。
 
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為正。
 
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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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

《中論研習》序文、引言

《中論研習》-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中論研習》-觀五陰(五蘊)品第四(九偈)

《中論研習》-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三相品第七(三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本際品第十一(八偈)

《中論研習》-觀苦品第十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行品第十三(九偈)

《中論研習》-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中論研習》-觀有無品第十五(十一偈)

《中論研習》-觀縛解品第十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業品第十七(三十三偈)

《中論研習》-觀法品第十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時品第十九(六偈)

《中論研習》-觀因果品第二十(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成壞品第二十一(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如來品第二十二(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四十偈)

《中論研習》-觀涅槃品第二十五(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九偈)

《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中論研習》-參考文獻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對讀》
 
 
《玄奘三藏譯撰全集》
 
《天台智者大師全集》
 
《三論宗吉藏大師合集》
 
 
 
 《菩薩藏佛教學會完整出版法寶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