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吠世師難說: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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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吠世師難說: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答曰: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三者、共法。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
 
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
 
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
 
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
 
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設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
 
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