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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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答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
 
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
 
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
 
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
 
若疏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
 
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
 
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
 
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
 
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
 
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說:
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疏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