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抄》(三)

略談月稱《入中論》犯相符極成過

月稱論師《入中論》言:「總如所知非有故,應知內識亦非有。」《講記》解:「此二句總破。所知謂境。若謂心有,境亦應有;若謂境無,心亦應無,二無差別故。」此中月稱執唯識宗以為心識實有故如此而說。

以下根據《成唯識論》、《辯中邊論》、《成唯識論料簡》、《掌中論》分別說明唯識正義。

 


然《成唯識論》云:「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故知唯識所言彼等執等執境,離識實有,故說唯識,然若於此唯識執取唯真實有者,如同執取外境,亦是法執所攝。如人言色境若離眼識而存,即自語相違。

慈恩基師言:「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此中言異生執心識所取而有真實唯識可得,然體並非為實有,以因執所取境之故,如同彼等所執色境等,又執實有唯識心等,亦是法執所攝,以因執實有法之故,如同彼等執色、心等義。此中,遮無外境之意於離內識而無有所知境,境不離識故,如色境不離眼識義。

此中,月稱論師已犯相符極成過,如基師《大疏》言:「相符極成者,凡所立論,名義相違,既曰相符,便非所立,本非宗故,依何立過?如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類,依何說有持戒破戒?」

 

 


如《辯中邊論》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論曰: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麤故。此境實非有者,謂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皆非實有。境無故識無者,謂所取義等四境無故,能取諸識亦非實有。」既說為似,即知非自性實存義,如說外境非實有等義。

真諦三藏所譯本《中邊分別論》於此當為:「似識者,謂六種識。本識者,謂阿黎耶識。生似彼者,謂似塵等四物。但識有者,謂但有亂識。無彼者,謂無四物。何以故?似塵似根,非實形識故,似我似識,顯現不如境故。」

此中即說變似似色等諸境界,如有情自他身五根、染污末那第七識與我癡、我愛等恆相應執為我、六識了別相麤義,慈恩基師言:「雖第六識亦變為我與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麤故,唯八得名」故言「相麤」。

基師立量云:「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

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並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基師後段解:「境無故識無」諸義,如說:「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缺字或當為執取義。

後《辯中邊論》又言:「已顯虛妄分別攝相,當說即於虛妄分別,入無相方便相。頌曰: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

論曰:依止唯識有所得故,先有於境無所得生;復依於境無所得故,後有於識無所得生。由是方便,得入所取、能取無相。」此中前說依唯識暫立有所得義,而於所知境觀無所得生,然再依所知境無有所得之故,於後心、心所等亦無所得生,於此而能入二取無相。

 

 


又月稱論師言唯識執取依他實有,然基師《料簡》云地前四加行位即云「暖、頂二位觀所取空,即緣名等依他假有,遍計所執有等實無,是依他覺遣除所執」,既說「緣名等依他假有」,如何言唯識宗執識為實有?此中即知月稱又犯過,唯識不許依他實有之故,說實有者,乃依世俗諦說,修四加行位亦需除遣。

然《深密》、《攝論》二說有何差別?此中如《料簡》云:「問:如前所引《深密》等文,遍計所執及依他相同說真如作意除遣,何故《攝論》說依他覺別除遍計所執覺耶? 答:《攝大乘論》於遠加行所取、能取漸次伏除,從麁至細初修者說。《解深密經》依久修學真如作意觀二取空,引發真智親近行說,謂初觀察依他假有,由此能遣所執實無;次復觀察影像相無,由此伏除依他幻有。

論依初、後二覺別除,經約頓修同真如遣。初除所執名遣所取,後遣依他名除能取。雖於所取及以依他二相皆有能取、所取,然所執性是能執心妄所計故,但名所取;依他影像心所引生,不離能緣,總名能取。

如於暖等四善根中,暖、頂二位觀所取空,即緣名等依他假有,遍計所執有等實無,是依他覺遣除所執;忍、世第一觀能取空,即除依他名等假相,是圓成覺除遣依他。實、理二觀諸位具修,且依成滿暖等別說。諸人於此既不了知,說能、所取皆計所執,至下第九當自廣成,故於聖言應審思擇。

故《攝論》云:如是菩薩悟入意言似義相故,悟入遍計所執性;悟入唯識故,悟入依他起性。云何悟入圓成實性?論本解云:若已滅除意言聞法熏習種類唯識之相,爾時菩薩已遣義相,一切似義無容得生,故似唯識亦不得生。由是因緣,住一切義無分別名,於法界中便得現見相應而住,乃至故名悟入圓成實性。悟初、二性,如文易了。」

 

 


世親菩薩的門人 陳那菩薩《掌中論》總有六頌,彼再依六頌而釋論以成該論,此中並不承許唯識實有義,六頌分別為:

一、於繩作蛇解,見繩知境無,若了彼分時,知如蛇解謬。

二、諸有假設事,詳觀自性時,從他皆假名,乃至世俗境。

三、無分非見故,至極同非有,但由惑亂心,智者不應執。

四、妄有非實故,與所見不同,由境相虛妄,能緣亦非有。

五、斯皆是假設,善覺者能知,智人斷煩惱,易若除蛇怖。

六、智人觀俗事,當隨俗所行,欲求煩惱斷,要明真勝義。

《掌中論》論首言於三界一切法,但唯有假名,實際上無有所取之外境,然由於異生凡夫虛妄執取真實有所取外境之故。現今意欲為彼等異生凡夫有情與未證真如法性者,一一決擇諸法自性之門,令彼等生無有顛倒法而能真解勝義,以是之故,而造此《掌中論》。

(第一頌):於繩作蛇解,見繩知境無,若了彼分時,知如蛇解謬。

陳那菩薩云:如同於非遠不分明之處僅只見依他起性之繩、遍計所執性之蛇兩者相似之事,然實際上卻未能了達繩、蛇二者差別性,異生凡夫被其惑亂之緣故,決定執取依他起性之繩法乃為是遍計所執性之蛇法。然於後時了別彼依他起性之繩、遍計所執性之蛇二者差別法已,了知由虛妄執取而誑亂生所取外境實有而了知非實有法之故,於此但為錯解繩、蛇二者,於此並無有真實事相。

再復於繩處之支分差別由於善能觀察之緣故,於依他起性之繩自體性亦不可得。如是了知之後,於此所有依他起性之繩覺獲得解脫,乃是觀察猶如遍計所執性之蛇覺,一切唯有虛妄分別之心識。如於依他起性之繩處有惑亂識,亦於彼分、毫、釐等處了知一切相乃是彼此假藉憑助,並無有實體法可得。所以言,緣他起性之繩及分等心所有相狀但唯是虛妄心識。

(第二頌):諸有假設事,詳觀自性時,從他皆假名,乃至世俗境。

陳那菩薩云:譬如於依他起性之繩等支分之處別別分析審觀察之時,了知一切法無有實體性,唯是虛妄心識之分別。如是應當了知一切諸法但唯是假名法,就像是瓶子、衣服等物,乃是藉由埿土、縷線等而成,乃至言說識所行之所知境未至破壞之時,方名為瓶子等物。此中說從他者之義,乃是說從世俗諦言說而有此法,並不是於勝義諦上說。

(第三頌):無分非見故,至極同非有,但由惑亂心,智者不應執。

陳那菩薩云:異生有情倘若重複的執取認為,一切實有假事至極微位不可分析,復無有上、下、左右之方位,於此乃是實有自體法者,此即猶如空中生花與兔生角等一樣,並不可見之故,著實無力能生空中生花與兔生角緣彼識之故,彼等所執極微實有法,決定不是實有自體性。所以此中,須說不可見因,由彼異生凡夫於此不能安立極微成實有自體性之故。如此是何種道理?由於極微有上、下、左、右方位之事的差別法之故。如同現在見到有瓶子、衣服等物,乃是因為有東、西、、南、北等方位之分別的緣故,於此等皆能現見有其支分可得。

倘若說極微是現在有法者,必定有上、下、左、右、東、西、南、北之方位差異,極微與極微之間必定有差異性之故,於此應當承許有東、西、南、北等子微之分別法故。於此即知,異生凡夫執取有此實體不變之極微,於理並不成就。亦不能說極微乃是有一自體而卻能夠有多分所成就之故,現見一切事分位有差別法之故,決定有一實體不變之極微法一定不可得。如是應當捨棄極微有實體法之謬論。所以言,智者了知三界一切法,皆是異生虛妄分別,然異生有情若欲尋求勝義妙理,不應當於此執取有實體法。

(第四頌):妄有非實故,與所見不同,由境相虛妄,能緣亦非有。

陳那菩薩云:倘若說我亦於彼等瓶子、衣服等事,而又承許彼等自性法乃是不可得,此中皆是虛妄心識之所分別。然而因緣彼等一切相狀之亂識,認為是其實有性,如同觀健達婆城以及幻人等法,認為其識是有法一樣。建立有此識法,亦不是實有之故,彼與所見事,並不相應之故。

此惑亂識於所緣境作有自體性解,然彼事自性已經說明非為實體有法。於所知境既是無法,能緣虛妄之識亦不是實有法,又為什麼令彼虛妄識有實體法呢?然於世間不曾見有法、無法能生種子,有所生芽法等,由此足見,汝說幻城等譬喻卻又執取識實體法之義,道理並不成立。

(第五頌):斯皆是假設,善覺者能知,智人斷煩惱,易若除蛇怖。

陳那菩薩云:譬如說三界一切法但有假名施設義,瓶子等麤覺既然已經除遣了,就應當了知一切法乃從名言而有其事。於此能夠善觀察者而能了知此等法已,即於依他起性之繩處,所執取遍計所執性之蛇怖生起一切除遣,再反覆審度思惟了別彼依他起性、遍計所執性二者之差別,而於依他起性之繩等處虛妄執取亦無有。如是而觀時,於一切能生離染污之法易速蠲除,於煩惱羅網以及一切有漏善、惡、無記業果自當斷除消滅。

最後,第六頌說:

(第六頌):智人觀俗事,當隨俗所行,欲求煩惱斷,要明真勝義。

陳那菩薩云:猶如世俗人一樣,於一切世俗事相法,如瓶子、衣服等處,執取以為彼等真實有自體性,而名之為瓶子、衣服等物。智者亦是如此,應當隨順世間法,而創立建造出世間法之言說,然卻於此了知一切法非實有自體性。若是於此等生起法樂善解觀察一切煩惱過失而尋求真解脫者,宜當於如此真勝義諦之中周遍推敲尋求,如理作意觀察,於所取一切境處以及能緣虛妄心識二取法能於此煩惱繫縛不再生長。

以上四論唯識所說,於此當深思觀察,世俗異生凡夫於此當生唯識正義,亦能了知月稱論師所犯相符極成過。如同說中觀,世俗人執取有一非有非無之中法可得,而執取有一自體涅槃真如法性可得,不論執取自空、他空見,皆乃是執取有自體法見,皆非中觀正義。

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捌日

 

 


《唯識二十論述記》內略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

既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

理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名諸餘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

《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 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為說立,非說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無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臨喪不笑,揖人必違其位。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當食不嘆。

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

適墓不歌,哭日不歌;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涂潦。

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臨樂不嘆;介胄,則有不可犯之色。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

---《禮記》

 

 


彌勒《瑜伽》言極微乃計常論者執、龍樹《智度》言微塵但有虛名、天台智者引《智度》破外道鄰虛義、三論吉藏破外道微塵生義、羅什三藏言佛不說有極微,若說極微,即墮邊見義。

是故空有二宗言極微者,皆為虛名無實存,最後生菩薩 彌勒說執取極微為實者乃常見論者,非佛所言,如何於此不生信受?

什公十三歲於須利耶蘇摩受學中觀義,如《中》、《百》、《十二門論》等,直承龍樹菩薩,什公所言尚且不信受,又如何能信受龍樹中觀義?

現代學人花招頗多,乃為執有一常我於色心可得不可得義。

 

 


東瀛長屋相國於千僧衣緣繡偈曰:『山川異域,風月同天,寄諸佛子,共結來緣。』 」然觀察今之網路諸友於心何在?曾經受得他人所贈物,於今則全然忘卻,顯見諸學子常自言一乘種性、菩薩種性,多為無義。然何謂一乘、菩薩種性?亦即大悲菩提心,以所緣所知境眾生所受苦為己受苦,眾生,不是你所愛即修慈心、悲心,此中所愛者容易,然大悲者,如佛本生說,一切令己樂、苦、非苦非樂受之眾生皆希冀彼等解脫。

生命教育即是不自殺、不他殺、不見做隨喜殺,只要涉及與此三類相關之行,不論是斷他人命與否,皆為隸屬殺。當醫生的,只看到技術與否,而未重視生命教育,也是徒然。當老闆的、當神職人員的,舉凡一切世俗職業若未重視生命教育,輕忽任何自他的生命,縱使口說不殺生,然心行亦生殺心、讚嘆殺心等,亦屬違背戒學。《大論》言菩薩與聲聞犯戒在於心起念亦犯。

台灣小學從一年級開始,即以「『簡報、繪本、電影欣賞為媒介』教導學生保護自已、認識性別、討論家庭結構一離婚議題、親人死亡議題,進而自我覺察、職涯探索與情感議題。從愛自己到尊重他人。」除了了解何謂生命,同時也了解何謂死亡,只有了解生命的生與死,你才會逐漸培養懂得生命的可貴。

《知北遊》藉黃帝與知問答,黃帝言:「生也死之徒,死也生之始,孰知其紀!人之生,氣之聚也;聚則為生,散則為死。若死生為徒,吾又何患。」

黃帝說:「生,乃是死之同類;死,乃是是生之開始,誰能知道它們的端緒!人之誕生,是氣之聚合,氣之聚合而形成生命,氣之離散便是死亡。如果死與生是同類相屬的,那麼,對於死亡,我又憂患什麼呢?」

如果作為成年人都不懂得生命教育,又要如何去教育未來的有情?

 

 


自宗既已立佛說三轉法輪了義教為不了義,貼上標籤,又如何真信唯識了義教?佛說、最後生彌勒菩薩說當信阿賴耶識教,如今反而成為不了義教。最後生菩薩 彌勒菩薩《瑜伽師地論》言:「此復三種:自性者,唯是善。補特伽羅者,在聖相續,通學無學。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阿賴耶識教,最後生菩薩所建,故又云「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如今不信受者,是否謗法?

學人不信受 無著菩薩八相證阿賴耶識教,若不信受,則信現觀未能生起,既不能信現觀,則當然不信受無著菩薩所言聖教,故有諸謗。又有一分學者舉宏唯識者乃世親菩薩所傳,非無著菩薩者,於此言非無著菩薩所認可之唯識教,然於此即知,登地之無著菩薩《顯揚》、《攝論》分明傳揚唯識說為了義教理,今等學者何故不知?故彼所言如同戲論。彼等又說信受彌勒、無著二大士,然不信受唯識教理,即非如實語者,彼於此聖教不信受故。

 

 

 


臺灣 王穆提 略撰

《解深密經》〈勝義諦相品〉云:「...。若一切法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亦異相者,是則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亦應有因,從因所生;若從因生,應是有為;若是有為,應非勝義;若非勝義,應更尋求餘勝義諦。善現!由此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不名有因,非因所生,亦非有為,是勝義諦,得此勝義,更不尋求餘勝義諦,唯有常常時,恒恒時,如來出世,若不出世,諸法法性安立,法界安住。」此中即說真如非因所生,若是從因生,則應當是有為法,若是有為法,則應當非為勝義諦,一切有為法皆為苦諦等攝,此等即知說阿賴耶識為空性者,為錯謬義,不解唯識義之諸論師於此而生興謗。

阿賴耶識者,無著菩薩《顯揚》云:「謂先世所作增長業煩惱為緣,無始時來戲論熏習為因,所生一切種子異熟識為體。此識能執受了別色根,根所依處,及戲論熏習。於一切時,一類生滅,不可了知。又能執持了別外器世界。與不苦不樂受等相應。一向無覆無記。與轉識等,作所依因。與染淨轉識受等俱轉。能增長有染轉識等為業,及能損減清淨轉識等為業。」此中即說由於先世所作增長一切惑業苦等煩惱為緣,無始時來於戲論熏習為因,故有所生一切種子異熟識作為體,故《成唯識論》云:「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既有執受,如何說常不變義?不苦不樂受亦是受蘊所攝故,又為轉識之所依因,此中亦通生雜染義,於此又破執意識能結生相續,如《攝論》說。

故〈勝義諦相品〉又云:「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若⾃性身從因能所⽣是則有為、⼀切因緣所⽣法,皆是緣起義,故真如勝義法無為性非因所⽣、非有為法所攝,無漏有為法亦屬有為非無為法之故;真如遍⼀切⼀味相故,滅諦所攝故、為涅槃真義故,然勝義諦雖離名⾔,異⽣有情亦需善能分別了知觀諸法性相、由是悟入⼀切法真如無我性。

又依《楞伽經》⼗卷本第八卷⾔:「阿梨耶識名空如來藏,具⾜無漏熏習法故,名不空如來藏。」彼《楞伽經》義說,異⽣有情第八本識阿賴耶識能含無漏淨種,雖非藏識所攝、然名之為藏者,為當佛因故名為如來藏,然又未於得菩提道果時,無漏淨種本俱佛性義故名如來藏,阿梨耶識性虛妄故、亦破壞故、不實名空如來藏。然其所含無漏淨法種⼦為異⽣有情未來成佛報身因故名為如來藏,性非虛妄、究竟不盡,名為不空如來藏,故知唯識所言乃依無漏淨種而談如來藏義。

此⽣現⾏圓滿果位名報化身,故斷能藏有漏藏識,有⾔將藏識能藏性說為⼼體,非也,若依藏識能藏性譬如⼼體,不異數論所宗。真⾒道位所知障滅⼤智滿故證⾃受⽤身,又賴耶藏識俱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有情末那我⾒緣故,此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能攝藏諸雜染法,與雜染法互相攝藏故,亦為有情執藏為我,以是故說此藏識名阿賴耶。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阿賴耶識為所藏⽽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又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含無漏淨種故、真⾒道位證解賴耶與圓鏡智相應故。又此為所藏不通無漏於諸佛位中非所藏故,異⽣我執性皆已盡、不復受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能藏者,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於因位中有漏染種為能藏義。

又有多義: ⼀者、《唯識》、《佛地》皆作是說,清淨法界是⾃性身、非⾃受⽤身。依《佛地經》說清淨真如為⾃性身,⽽《攝⼤乘論》則為依四智⼼品殊勝說,轉去阿賴耶識得⾃性身者,通《莊嚴論》說,乃是言轉第八識得圓鏡智,故合此而說清淨真如、第八識⼆法為⾃性身,佛地皆為無漏法故。《佛地經》說,真如清淨法界為⾃性身為諸佛共有,為⾃性常,於⼗地中分皆證得,《成唯識論》說⼗真如是其義也。若圓鏡智是⾃性身,便無是義,相續常故、四智品所攝、非《解深密經》〈勝義諦相品〉所攝。

又依《⾦光明經》說如如、如如智皆名法身,若有為德本說圓鏡智是法身者,應同彼經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四實智品皆是法身,然則非也。

又說若轉諸轉識得受⽤身,如成事智品非受⽤身者,應非轉識如成事智品為變化身者。又《成唯識論》卷⼗云:「云何四智相應⼼品︖⼀、⼤圓鏡智相應⼼品。謂此⼼品,離諸分別。所緣,⾏相,微細難知。不忘不愚⼀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純淨圓德現種依持。能現能⽣身⼟智影。無間無斷,窮未來際。如⼤圓鏡,現眾⾊像。」圓鏡智品為⼼品、有所緣、⾏相微細難知,如《華嚴⾦師⼦章》所⾔重重無盡觀。

另,有義,依《成唯識論》說,清淨法界為⾃性身,《莊嚴論》等說,⾃性身本性常故,《讚佛論》說,佛⾃性身無⽣滅故,無著《⾦剛般若論》說,受持演說彼經功德,於佛法身為證得因,於餘⼆身為⽣起因,故彼經云:「⼀切諸佛法,皆從此經出,⼀切如來從此經⽣。」諸經論說究竟轉依以為法身,轉依即是清淨真如。故知法身法界為性,然說轉去藏識得者,乃是謂由轉滅第八識中⼆障麁重,證得真如顯法身故,智殊勝中,說法身者是彼藏識依⽌,彼藏識實性故,既是實性,故知⼀切賢聖依無為法⽽有差別者,非依藏識相續常,真如實非四智⼼品攝故。又有言真如為大圓鏡智所變者,然《攝論》〈世親釋〉真諦三藏譯本言:「此三身中,若以自性為法身,自性有二種定,以何自性為法身?一切障滅故,一切白法圓滿故,唯有真如及真智獨存,說名法身。」若為所變,則是無常義,為所變義故,有所,即有能義故。

又圓鏡智所起常遍⾊身,為⾃受⽤身,藏識於異⽣位體性為不可知執受、觸、了、⾏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故非別⾨。若別開者,束五受⾨,相應中攝,俱⼼所故,既有⼼所,則是有為。藏識又有所緣:謂「執受處」,當為有根身、器世間、種⼦。另,《莊嚴論》中說,⼤圓鏡智是受⽤佛,《攝⼤乘》說,轉諸轉識得受⽤故,雖轉藏識實得受⽤,《攝⼤乘論》⾔由說轉彼⽽顯法身故,既說法身無⽣無滅,唯證因得非⾊、⼼等,則四智⼼品之圓鏡智品與此相違,若圓鏡智非受⽤身屬何身攝︖此⾃受⽤身攝佛不共有為法實德,故四智⼼品實有⾊⼼,總說於佛地皆⾃受⽤。

然⾃受⽤身雖是無漏有為法功德,非佛共有,是各別體,非法真性,非⾃性身,非是無為界功德本,故不名法身,《⾦光明最勝王經》⾔:「不實之法是從緣⽣,真實之法不從緣起,如來法身,體是真實,名為涅槃。」⼀切緣起法皆是有為法,是為三乘共許義,如來法身不從緣起,故是無為法。

另依《佛地經論》說,清淨法界為⾃性身,四智⾃性相應共有,常遍⾊身真實功德,圓鏡智為⾃受⽤身,三⼤無數劫所修成故,天親菩薩《般若論》說亦名報佛,《般若論》⾔:「何以故︖⼀切聖⼈依真如法清淨得名,以無為法得名故,以此義故,彼聖⼈說彼無為法。復以何義,如彼聖⼈所證法,不可如是說,何況如是取。何以故︖彼法遠離⾔語相,非可說事故,何故不但⾔佛,乃說⼀切聖⼈,以⼀切聖⼈依真如清淨得名故,如是具⾜清淨如分清淨故。」則知清淨法界為真如、非圓鏡智。

《解深密經》、《瑜伽》卷七⼗八亦說有⼆身:「⼀者、法身,⼆者、解脫身。曼殊室利⽩⾔:世尊,聲聞、獨覺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不名法身,名解脫身。」聲聞、獨覺以依解脫身故說彼諸聖者與諸佛平等,然由法身故說有所差別,此中說⼆乘⼆轉依果菩提、涅槃皆名解脫身,離煩惱障縛義故。如來所證⼆轉依果四智菩提、清淨涅槃則合名為法身,⼀切無量功德勝所依故。《成唯識論》云:「安樂解脫身,⼤牟尼名法是也。」依《成唯識論述記》解:「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牟尼名法身故。」彼菩提者,四智⼼品是,於異⽣位為唯識相,佛地通無漏有為法、亦圓成實性所攝故,滿分清淨故。《述記》又⾔:「淨分有為亦具三義:⼀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者究竟,諸有漏法加⾏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周遍,謂能普斷⼀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第三勝⽤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淨分依他亦稱圓成實性者,為普斷⼀切染法故亦名之。

學⼈將真如與阿賴耶識錯認同⼀者,乃第八識阿賴耶識為異⽣有情流轉染法作依持⽤、還滅淨法無漏法種執持皆依藏識,故⽽將真如⾃性身與阿賴耶識⾃受⽤身體性相混。然由此第八識故煩惱雜染、異熟業果、⽣雜染、世間淨成,攝持諸有漏法故,若無此識持種而說業能自生者,不異外道見。何謂⽣雜染?無著菩薩《顯揚聖教論》卷⼀云:「生雜染者,謂因煩惱及業故生,因生故苦。苦復多種,謂胎藏所迫苦、老病死苦、怨憎會苦、愛別離苦、求不得苦、與麤重行俱生長苦、數死生苦、生諸難苦。是名為生。」

然亦依此第八本識則有涅槃滅諦證得者,謂由有此第八本識故執持⼀切順還滅法令修⾏者證得涅槃故,⼀切異⽣有情身中無漏淨法種,名為順還滅法,依《瑜伽》卷五⼗⼀解,即是為四諦之道諦,滅法即識四諦之滅諦,即是無漏法種順還滅現⾏、依能證得道證滅諦故,世出世間淨若無此本識皆不得成,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依者,雖⾔執持無漏法種,⽽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三性中⾔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性之依、亦圓成實性之所依也。無漏依他起性於佛地時,亦圓成實性所攝也,此為合說無漏法。

然涅槃不依此第八識有之故,藏識恆執無漏法種非執涅槃滅諦,涅槃不親依此識故,《述記》⾔:「疏則可依,今說親故。」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滅諦是異⽣所求果故。或此不依此第八根本識有涅槃故,說所證涅槃是修⾏者正所求故、涅槃非藏識所⽣法之故,滅諦涅槃與道諦俱是還滅法所攝故,慈恩基師云:「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是為雙說,道與涅槃俱可⾔還,俱可⾔滅故,⾔俱者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而非是彼體。

又涅槃⾔顯所證滅諦,後證得⾔顯能得道諦,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而證得涅槃,亦即謂由還滅法故斷前流轉法證得涅槃,是故雙取也。能所斷證皆依此根本識,是與還滅法作依持⽤,能持無漏法種之故,然無漏法種不依此識有故。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根本第八識,故與還滅法為依持用。此現⾏識⾃性無始恒有,與雜染、清淨⼆法總別為所依⽌,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及業惑,謂苦、集⼆諦⼀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雜染、及業果、惑是也。然⽣雜染、業果、惑皆通苦、集⼆諦,又⼤乘中有苦諦非集諦者,乃是說諸異熟無記法等,⽣唯苦諦,解染污法別中雖唯⾔趣,亦通能趣集苦,故取集諦稱之。然清淨法者何?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涅槃及涅槃道,謂滅、道⼆諦,即⼀切無漏無為、有為總攝於此。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異⽣於加⾏、資糧道中諸有漏法者,加⾏、資糧位不證滅諦故。

又彼流轉還滅染淨法皆依此識,依七轉識等理不成故,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識,此中但破執取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異生凡夫執真如為賴耶藏識⾒分者,亦同我執,末那恆緣賴耶藏識⾒分為我故流轉⽣死,若執阿賴耶為真如,無異於執勝性為因論者。然今有情執此名為真我者,以執此為虛妄我故正為論說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者,⾔別顯藏義。

所知依者何︖世親菩薩《攝論釋》云:「此中所知依殊勝殊勝語者:所應可知,故名可知,所謂雜染清淨諸法,即三⾃性。依、是因義。此所知依,即是殊勝,故名所知依殊勝,由此殊勝,故語殊勝,此依即是阿賴耶識,如是持業釋。」依無性菩薩《攝論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賴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如其所應。若爾,所知即所知依︖由異熟識是所知性,故不相違。」是故能知清淨真如非所知依,真如非有為法故,阿賴耶識為有為法故是所知依,如前所述。故《成唯識論》云此第八識:「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

另,依三時教最末法輪教所依契經,《解深密經》判阿賴耶識(阿陀那識)為《⼼意識相品》,非《勝義諦相品》,若說阿賴耶識⼼性即是⼼體,體能緣⽣⼀切法者,此中依⼼⽴量,則同數論建⽴彼⼤等相雖轉變⽽體常⼀不變,即所謂「相雖轉變、體不變義」。此即以有漏⼼相轉為無漏法,無漏⼼體作無漏故非前體相之體滅故⾔性常,然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為相轉變,若⾔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則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故《成唯識論》卷⼆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性⾔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因,常法定非諸法種⼦,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應同數論相雖轉變⽽體常⼀。」

然《勝鬘經》等契經說⼼性淨者說⼼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真實性故,非賴耶藏識體,真如無為非⼼之因,亦非因種⼦能有果法,如⼤乘建⽴六無為法之虛空法、⼆乘建⽴三無為法等,故非有漏⼼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然或依他⼼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塵相應惑⼼,擾令斷客塵而染⼼得解脫者,如《瑜伽》五⼗四說⼼所有法等亦爾,⼼、⼼所有法皆有漏依他,故知契經所⾔⼼性本淨義為真如也。

上述所言,為約弱冠之年所撰,今之略以修添內文,於此所修一切功德,回向隨彼意趣一切有情,共證無上正等覺,真如與阿賴耶識差異略論竟。

於臺灣菩薩藏,貳零貳貳年柒月貳拾壹日。

 

 


一、七轉識主要說:無心定、本識功能差別、種子法、非所熏、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七轉識等,名為因緣、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七轉識不緣變之果、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七轉識內,隨其所應,或少或多,如煩惱說。

二、《瑜伽師地論略纂》並非僅只說第八識,而是在說明「中般阿那含有四種心」,如說:「《涅槃經》第三十六云:「中般阿那含有四種心:一者、非學非無學;二者、學;三者、無學;四、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

第一者,初受生等有漏心; 第二者,金剛定前諸無漏心; 第三者,解脫道後諸無漏心。

此前三種攝一切盡。無學身中入無餘依,隨順說一切有部以無覆無記異熟、威儀入於無餘,故此第四獨言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又真實理門,末後一剎那,亦唯第八識無覆無記入無餘依,故此第四獨說入於涅槃,餘三不說入於涅槃。」

 

 


從阿賴耶識十門義,決定了知阿賴耶識乃是有為法,如說:自相、果相為異熟、因相乃一切種、所緣為執受處、行相為了與不可知、相應五遍行、五受唯捨受、三性無覆無記、因果譬喻恒轉如暴流、伏斷位次阿羅漢位捨等十門,此等即為有為法,有相故。《成唯識論》既說因相即為一切種識,乃是說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功能者即種子相,既然有自果功能差別義,如何能轉為真如無為法?若能,則如同《成唯識論》所言不異數論宗見,體無轉變,相有變義,即非唯識所言。

故 護法菩薩《廣百論釋》言:「住無餘依般涅槃位,前蘊永滅,後蘊不生,其中都無諸蘊相續,既不見有般涅槃者,依何說有真實涅槃?若於爾時亦許施設,有其真實補特伽羅,便墮如來滅後定有見處過失。若於爾時不施設有補特伽羅,還同前過,般涅槃者既不可得,是故決定無實涅槃,以於世間都未曾見無貪等者,有貪等故,設復計有涅槃所依,是則涅槃有所依故,應如貪等,其性無常。又若涅槃體是有者,則有緣相而可了知應如色等不出生死,如說世尊,若求涅槃體實有者,不出生死。所以者何?言涅槃者,永滅眾相,離諸散動,此經義言,一切世間散動妄見皆永離故。彼所發起所取能取相永滅故,證得涅槃。是故涅槃決定非是一切有執所依緣處,有說二句,如其次第,涅槃永滅所緣眾相,永離一切能緣散動,涅槃既絕眾相散動,不可以有而取涅槃。」

無餘依涅槃位前蘊既然永遠熄滅,於後蘊不再生起,其中都無有一切五蘊相續不斷,依《百法》阿賴耶識乃是識蘊所攝,轉為圓成實性,依然為識蘊有為法,如何成空性?既然不見有般涅槃者(人我),那麼,此中又依何而說有真實涅槃可得?(斷我),倘若此時亦承許有施設一切法,而有真實補特伽羅(如執無漏識等),便墮於如來滅後決定有其見處之過失。倘若於此時不施設有補特伽羅者,還是與前過相同,於涅槃執有我無我等義故。般涅槃者既然不可了得,所以決定說無有實涅槃,以於世間法都未曾見過無有貪等法者,正因為有貪等法之故,而假設計取有涅槃所依法,雖然涅槃有所依法之故,應當如貪等法,其涅槃性應當是無常法。

又若說涅槃體決定是有者,則決定有緣相而可了知應當如色等法而不出於生死輪轉,如同 佛世尊所言,若是求取涅槃體實有者,不能出於生死法。這是為什麼?說涅槃者,乃是永遠熄滅一切相,離於一切散、動等法,此經義說,一切世俗世間散動虛妄見法皆於涅槃永離之故,彼一切世俗世間散動虛妄見法所發起一切所取、能取之相永遠熄滅之故,而說證得涅槃。所以說,涅槃決定不是一切有執、所依、緣處法,有說施設、不施設真實補特伽羅二句皆非正義,如上所說次第,涅槃乃是永遠熄滅一切能緣、散動等法,涅槃既然絕於一切相散動,不可於此而「有」取證涅槃義,有有法故。

 

 

推薦閱讀: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
 
《唯識抄》
 
 
《唯識要義問答》 
 
 
《唯識春秋》
 
《成佛正因》
 
 
 
 《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
 
 

《中論研習》

《中論研習》序文、引言

《中論研習》-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中論研習》-觀五陰(五蘊)品第四(九偈)

《中論研習》-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三相品第七(三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本際品第十一(八偈)

《中論研習》-觀苦品第十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行品第十三(九偈)

《中論研習》-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中論研習》-觀有無品第十五(十一偈)

《中論研習》-觀縛解品第十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業品第十七(三十三偈)

《中論研習》-觀法品第十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時品第十九(六偈)

《中論研習》-觀因果品第二十(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成壞品第二十一(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如來品第二十二(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四十偈)

《中論研習》-觀涅槃品第二十五(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九偈)

《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中論研習》-參考文獻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對讀》
 
 
《玄奘三藏譯撰全集》
 
《天台智者大師全集》
 
《三論宗吉藏大師合集》
 
 
 
 《菩薩藏佛教學會完整出版法寶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