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安立此真實義相,當知即是無二所顯。所言二者,謂有、非有。此中有者,謂所安立假說自性,即是世間長時所執,亦是世間一切分別戲論根本。或謂為色、受、想、行、識,或謂眼、耳、鼻、舌、身、意,或復謂為地、水、火、風,或謂色、聲、香、味、觸、法,或謂為善、不善、無記,或謂生滅,或謂緣生,或謂過去、未來、現在,或謂有為,或謂無為,或謂此世,或謂他世,或謂日月,或復謂為所見、所聞、所覺、所知、所求、所得意隨尋伺,最後乃至或謂涅槃。如是等類,是諸世間共了諸法假說自性,是名為有。言非有者,謂即諸色假說自性乃至涅槃假說自性無事無相,假說所依一切都無,假立言說依彼轉者皆無所有,是名非有。先所說有,今說非有,有及非有二俱遠離,法相所攝真實性事,是名無二。由無二故,說名中道。遠離二邊,亦名無上。佛世尊智於此真實已善清淨,諸菩薩智於此真實學道所顯。
解譯:
何謂「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意指於其所知境界能阻礙智慧的緣故,名為「所知障」(註五)。而從所知障證得解脫智之所行境界,就稱為「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此理又應當如何深入契證呢?意謂諸佛菩薩等證入法無我(註六),證入之後能夠善淨所知障,而於一切法之離言自性、假說自性平等平等無分別智所行之境界,能於如是境界為最第一、真如無上所知邊際,齊此一切正法思維抉擇皆悉退還而不能越度之。
又於此所安立之真實義相應當知曉即是無二所顯,所說的無二之二者就是意指有與非有,此中「有」者,意謂所安立之「假說自性」就是指世間長時所執著之理,亦是指世間一切分別戲論之根本,或稱為色、受、想、行、識五蘊,或者稱為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或者稱為地、水、火、風四大種,或者稱為色、聲、香、味、觸、法六塵,或者稱為善、不善、無記三業,或者稱為生滅法,或者稱為緣生法,或者稱為過去、未來、現在三世法,或者說有為法,或是稱為無為法,又或是說有此世,或者說有他世,或者日、月,又或者說到所能見、聞、覺、知以及所欲追求、所得意隨尋伺,最後乃至或說到涅槃,如是等諸多種類,乃是諸世間共同了知之諸法假說自性,於此是名為「有」。
而言及「非有」者,就是指諸色等法假說自性,乃至於涅槃之假說自性無事無相,假說所依之一切都無有,假立言說而依彼轉者皆無所有,就稱為「非有」。於前所說之「有」以及現今所談到之「非有」,「有」與「非有」二者俱能遠離,於法相所攝之真實性事,就稱為「無二」,由「無二」故說名為「中道」,遠離 二邊亦名「無上」,諸佛世尊之智慧於此真實已善清淨,而諸菩薩之智慧能於此真實學道所顯之。(註七)
註五:
太虛法師《瑜伽真實義品講要》丙四 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云:「梵音爾燄,此云所知。有解為知見者,彷彿同於能知之心,其實所知乃屬境也。於境上有障,障礙於智,俾其不見真相,乃得此名。此即所知境上之障,依士釋也。」
註六:
《唯識二十論》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餘識有實境故。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註七:
太虛法師《瑜伽真實義品講要》丙四 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云:「研究佛學者,不應僅求了解文字而已。今此不過信、解、行、證中之一「解」,似紙上之繪馬,而非實有真馬也。故欲達到實際受用,須實行而求證乃可。佛法原與科哲諸學性質不同,科哲目的,在乎籌謀世界之進步與改良,如於宮室稍稍修葺加以點綴而已。而佛教之目的,則在徹底剷除此種有漏不堪之自然界,而另創成完美之淨妙世界,亦即轉此俗諦世界而成出世間之俗諦世間,如徹底毀破宮室而重建築新舍也。故科哲唯具前二真實,而佛教則全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