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略:此中言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身為六六法心所故。然經部師計愛法為實有性,為思心所分位之故,不同於假觸。今慈恩基師破之立量說:觸法別有體性,六六法之中,為心所性之故,例如受法、愛法等。然《俱舍》六六法計六根、六境是假有非實有,所以說心所法,意思為了簡別前二六識、六觸之故。後《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義,如說:「如是雖無根境識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說六種觸身,斯有何過?此亦非理。
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餘法處可得別說,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說故。
言斷雜染故名斷者,如雜染中義准應破,謂雜染中已廣成立離眼等外有觸雜染,由彼斷故三受永斷,非由眼等因果合性雜染斷故三受永斷。
言見稱事名如實見及說聖道住所緣者,理亦不然,虛假事見非證實故。」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增六門中,合有十六門。 「謂依六相宣說八種有情事差別」等者,謂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名為八事。「我所依事差別」,六根也。「境界事差別」,六境也。「自性事差別」,六識也,執識為我自性故。「受用因事差別」,六觸也,是受因故。「受用事差別」,六受也。「隨說事差別」,六想也,言說因故。「作用事差別」,是六思身也。「希望事差別」,六愛身也,亦名六欲,以欲而為自性。」
略:八事為有情事之差別,由依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六相之故。八事差別者:我所依事、境界事、自性事、受用因事、受用事、隨說事、作用事、希望事。六愛身以欲心所為自性,故亦說為六欲身。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九:「增六中,合有十六門。 「謂依六相宣說八種有情事差別」等者,謂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我所依事差別」,六根也。「境界事差別」,六境也。「自性事差別」,六識也,執為我自性故。「受用因事差別」,六觸也,是受因故。「受用事差別」,六受也。「隨說事差別」,六想也,言說因故。「作用事差別」,六思身也。「希望事差別」,六愛身也,亦是六欲,以於愛非愛事希望欲為自性。
「於如是等事差別」等下,明依六相宣說八事。「我依眼」等,是初相;「我於色等境」,是第二相,其計識為我,名「自性事差別」,通根、境等中,一一應說;「由觸及受」,是第三相,依一相說觸及受事;「有如是名」乃至「隨起言說」,是第四相;「造作一切法非法行」,是第五相;「於可愛事」乃至「不住損減」,是第六相,非愛事中未得希不合,設合希不住,設住希損減。景云:「於如是等事差別中」下,重辨八種六相起之次第。」
略:「我依眼」者:異生於此初相所依。
「我於色等境」者:於色等境界,計識所變為我,通六根、六境。
「由觸及受」者:於觸、受法等事,執取為我。
「有如是名」乃至「隨起言說」者:於六想身計著為我,如上所說為言說因執取為我。
「造作一切法非法行」者:法、非法行者,六思身所攝,故為作用事差別。
「於可愛事」乃至「不住損減」者:此即為六愛身,欲心所為自性,故於可愛、非可愛事合不合住不住增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