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十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十性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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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性者義?
 
答:次第二、出體者,
 
此十性者,
 
施以無貪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即以無貪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
 
《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
 
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
 
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
 
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
 
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
 
《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
 
問: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
 
答: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
 
問: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
 
答:如別抄會。
 
《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忍以無瞋、精進、審慧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
 
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
 
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
 
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
 
彼不言此有三業。
 
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精進以勤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
 
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
 
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後五皆以擇法為性,說是根本、後得智故。
 
《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今後五,二智為性。
 
有義:第八以欲、勝解及信為性,願以此三為自性故。
 
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此說自性,若并眷屬,一一皆以一切俱行功德為性。
 
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
 
即是第二、出體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