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十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答:下明修道。
前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
此為問已,至下當知。
頌曰:
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
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此舉頌答。
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菩薩從前見道起已,為斷餘障,證得轉依,復數修習無分別智。
下釋有二︰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
初中有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轉依。
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
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此智遠離所取、能取,故說無得及不思議。
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或離戲論,說為無得;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即一智體,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
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是出世間無分別智。斷世間故,名出世間。二取隨眠是世間本,唯此能斷,獨得出名。或出世名,依二義立,謂體無漏及證真如。此智具斯二種義故,獨名出世,餘智不然。即十地中無分別智。
解第二句頌。
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體無漏等。
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數修此故,捨二麤重。二障種子立麤重名,性無堪任,違細輕故,令彼永滅,故說為捨。
解第三句頌。違細名「麤」,違輕名「重」。
所知障種名麤重者,及非種麤重,地地別斷。
煩惱障種名麤重者,金剛始除。
若論煩惱,非種麤重,亦地地斷。
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
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此能捨彼二麤重故,便能證得廣大轉依。
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
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問:染、淨、轉、依義?
答:染,謂虛妄遍計所執。淨,謂真實圓成實性。轉,謂二分:轉捨、轉得。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今第一解,總為別依。
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
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
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
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
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
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
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
所得,通二果。
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生死、涅槃之所依故。
第二師解。
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愚夫顛倒,迷此真如,故無始來受生死苦;聖者離倒,悟此真如,便得涅槃,畢竟安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滅依如生死,及能轉證依如涅槃,此即真如離雜染性。如雖性淨,而相雜染,故離染時,假說新淨,即此新淨,說為轉依,修習位中,斷障證得。
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
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
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問:解脫身、法身義?
答:雖於此位亦得菩提,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但顯轉唯識性,二乘滿位,名解脫身,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顯。
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
「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離諸雜染故。
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
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上來已略釋二文訖。
問: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答:自下廣前頌文,有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問能證之因、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次略答也。
「十地中」者,所經位也。
「修十勝行」,所修因也。
「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
「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
後證轉依,必有經位。
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
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
總釋別位。
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
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麤重」。
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麤重之時「轉依」。
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
「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
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問:極喜地義?
答:言十地者:
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
第三、次第廣前答也。
初廣因,後廣果。
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
初、解十別名;
二、出地體性;
三、釋總地義。
「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
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
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
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
此亦不然。
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
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
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
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
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
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
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
問: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
答:《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
「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
《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
《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
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
《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不名不還,復還來故。
何故不名阿羅漢者?
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
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
《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
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
《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
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
《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
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問:離垢地義?
答: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
其初地時已離麤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
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
「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
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
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
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
問: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
答: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
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
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
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問:發光地義?
答: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
此地中,成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
無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
或等持者,心一境相。
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
陀羅尼,此名「總持」。
總持有四︰
一、法;
二、義;
三、咒;
四、能得忍。
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
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此地修定?
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問:焰慧地義?
答:四、焰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焰增故;
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
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
《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
「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問:極難勝地義?
答: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極難勝故;
世親云︰「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
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
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
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
又境同,名相應。
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
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
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問:現前地義?
答: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
謂觀十二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
《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問:遠行地義?
答: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
世親等云︰「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
《十地》云︰「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如是。
問:不動地義?
答: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相」者,有相;「用」者,功用。
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
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
《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問:善慧地義?
答: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礙解,能遍十方善說法故;
(「礙」大正藏作「閡」)。
無性云︰「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是惠,故名善惠。」
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
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
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
「能遍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問:法雲地義?
答:十、法雲地,大法智雲,含眾德水,蔽如空麤重,充滿法身故。
(「蔽如空麤重」陵本作「蔭蔽一切,如空粗重」、大正藏作「蔽一切,如空粗重」,新導、會本都作「含眾德水,蔽如空粗重」)。
無性云:「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
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麤重」。
彼論又云︰「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
《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
第十二云︰「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
「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
《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
一、主相,大寶花王出;
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
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
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
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
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
《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
此即第一、釋別名已。
如《十地經》。
問:十地,總攝有為、無為功德義?
答:如是十地,總攝有為、無為功德以為自性。
能證、所證以為地體。
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
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
地是依持、生長義故。
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
第二、出體也。
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長義。
「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
真如何名令得生長?
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
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
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
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
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
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
《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
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
問:何以地有十?
答: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
《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問:十勝行者義?
答: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
第二、解勝行。
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
初以十三門辨釋。
問:施有三種義?
答:施有三種,謂財施、無畏施、法施。
《對法》第十二同,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
《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
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
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
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
《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
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
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
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
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問:戒有三種義?
答:戒有三種,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
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
「律」者,法律;「儀」者,儀式。
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
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
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問:忍有三種義?
答:忍有三種,謂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
《對法》云,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
世親同此。
無性云︰「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問:精進有三種義?
答:精進有三種,謂被甲精進、攝善精進、利樂精進。
《攝論》等皆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
《對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
《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
《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
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
《攝論》等云︰「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
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
《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
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
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
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
《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
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
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
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
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
《瓔珞經》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問:靜慮有三種義?
答:靜慮有三種,謂安住靜慮、引發靜慮、辦事靜慮。
《攝論》等同。「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
《對法》名「無厭倦任持」。
無性云:「離慢、見等,得清淨故。」
「引發」者,引六通故。
《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持。」
「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
《對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
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
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
七十八亦同。
問:般若有三種義?
答:般若有三種,謂生空無分別慧、法空無分別慧、俱空無分別慧。
諸論但明六種度故。
《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
《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
《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
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
所以諸論不同。
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
雖諸文異,義意一也。
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問:方便善巧有二種義?
答:方便善巧有二種,謂迴向方便善巧、拔濟方便善巧。
《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
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是大悲故。
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
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
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
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
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
《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
《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無;三、一切不捨不受。
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問:願有二種義?
答:願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
《攝論》說︰「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
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
世親云︰「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
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
五大願者,四十五說︰
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
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
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
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
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
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
《瓔珞》有三︰
一、自行願;
二、神通願;
三、外化願。
問:力有二種義?
答:力有二種,謂思擇力、修習力。
《攝論》說︰「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
無性云︰「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諸法而修習故。
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
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
此文義配可知。
《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問:智有二種義?
答:智有二種,謂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攝論》云︰「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
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
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
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
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
《瓔珞》有三︰
一、無相智;
二、一切種智;
三、變化智。
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
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
《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問:十性者義?
答:次第二、出體者,
此十性者,
施以無貪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即以無貪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
《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
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
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
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
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
《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
問: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
答: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
問: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
答:如別抄會。
《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忍以無瞋、精進、審慧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
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
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
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
彼不言此有三業。
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精進以勤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
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
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後五皆以擇法為性,說是根本、後得智故。
《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今後五,二智為性。
有義:第八以欲、勝解及信為性,願以此三為自性故。
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此說自性,若并眷屬,一一皆以一切俱行功德為性。
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
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問:明相門?
答:此十相者,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可建立波羅蜜多:
第三、明相。
云何名相?
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
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一、安住最勝,謂要安住菩薩種性;
二、依止最勝,謂要依止大菩提心;
三、意樂最勝,謂要悲愍一切有情;
四、事業最勝,謂要具行一切事業;
「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五、巧便最勝,謂要無相智所攝受;
六、迴向最勝,謂要迴向無上菩提;
七、清淨最勝,謂要不為二障間雜。
「無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若非此七所攝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
總結。
由七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由斯施等十對波羅蜜多,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
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个四句。
問:不增減門?
答: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謂十地中,對治十障,證十真如,無增減故。
第四、不增減門。
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吝、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為除六種相違障故,
下次明說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
《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
問:以上所言,說十所以義?
答:一、十地修行故;
二、治十障故;
三、證十真如故。
此約十地為論。
下依六說十,謂慳吝、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五也。《攝大乘》說:「前四,不散動因,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散動成熟,令不散動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六也。《攝大乘》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廣說,應知。
又施等三,增上生道,感大財、體及眷屬故;精進等三,決定勝道,能伏煩惱,成熟有情及佛法故。諸菩薩道,唯有此二。
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又前三種,饒益有情。施彼資財,不損惱彼,堪忍彼惱,而饒益故。精進等三,對治煩惱。雖未伏滅,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永伏永滅諸煩惱故。
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又由施等,不住涅槃,及由後三,不住生死,為無住處涅槃資糧。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第九因也。《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汙。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汙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
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問: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答:後唯四者,為助前六,令修滿足,不增減故。
此總文也。
問:云何助六?
答: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願助精進,
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說願助精進。」
力助靜慮,
彼經又說:「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智助般若,令修滿故,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彼經又說︰「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
《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問:次第門?
答:第五、次第門。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引發後後,及由後後持淨前前。
第一解,謂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
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又前前麤,後後細故,易難修習,次第如是。
第三解。《對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麤,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
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麤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問:釋名門?
答:自下六、釋名者,
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
《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
《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
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
二、長時,三劫積集故;
三、所為,為利生故;
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
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
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
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
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
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品忍位所行施等;
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
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
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
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
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
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
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吝、貧窮,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
《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
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問:修門?
答:此十修者,有五種修:
一、依止任持修;
二、依止作意修;
三、依止意樂修;
四、依止方便修;
五、依止自在修。
依此五修,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七、修門者,此有五修。
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
「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
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
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
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
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
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
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
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
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
「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
一、無厭意樂;
二、廣大;
三、歡喜;
四、恩德;
五、無染;
六、善好意樂。
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
及攝三作意︰
一、謂愛重;
二、隨喜;
三、欣樂。
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
「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
「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
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
二、行自在,即變化身;
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
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
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問:攝門?
答:第八、攝門者,
此十攝者,謂十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互相順故。
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
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
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
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
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
《金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
《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
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依修前行,而引後者,前攝於後,必待前故;後不攝前,不待後故。
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
《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
然應因敘《對法》十五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依修後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持淨前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故。
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
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若依純雜而修習者,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
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
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
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
《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問:問答門?
答:此實有十,而說六者,應知後四,第六所攝;開為十者,第六唯攝無分別智,後四皆是後得智攝,緣世俗故。
第九、問答。
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問:五果門?
答:此十果者,有漏有四,除離繫果;無漏有四,除異熟果。
十、五果門。
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
所除有別,此義可思。
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而有處說具五果者,或互相資,或二合說。
會相違也。
《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
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
《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
〈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
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
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問:三學相攝門?
答:十與三學互相攝者,戒學有三:
一、律儀戒,謂正遠離所應離法;
二、攝善法戒,謂正修證應修證法;
三、饒益有情戒,謂正利樂一切有情。
十一、三學相攝門。
於中,初、出學名體;第二、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
戒學有三︰初以七眾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此與二乘有共不共,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然此三學與二乘有共不共等。
《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
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
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
三、廣大勝,此有四種︰
一、種種無量學處大;
二、無量福德大;
三、利生意樂大;
四、建立菩提大。
如彼廣解。
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
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
「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問:定學有四義?
答:定學有四:
一、大乘光明定,謂此能發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故;
二、集福王定,謂此自在集無邊福,如王勢力,無等雙故;
三、賢守定,謂此能守世出世間賢善法故;
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
文中可解。
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
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
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
發智光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此四所緣、對治、堪能、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攝論》第八說有六差別︰
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
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
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中麤重障故;
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
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
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
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問:慧學有三義?
答:慧學有三:
一、加行無分別慧;
二、根本無分別慧;
三、後得無分別慧。
三惠可知。
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問:戒、定、慧此三自性義?
答:此三自性、所依、因緣、所緣、行等,如餘處說。
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
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
「自性」者,彼云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
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
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
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
四、離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
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
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
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
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
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
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
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問:五位分別門?
答:如是三慧,初二位中,種具有三,現唯加行。於通達位,現二種三,見道位中無加行故。於修習位,七地已前,若種若現,俱通三種;八地以去,現二種三,無功用道違加行故,所有進趣皆用後得,無漏觀中任運起故。究竟位中,現種俱二,加行現種,俱已捨故。
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問:正相攝門?
答:若自性攝,戒唯攝戒,定攝靜慮,慧攝後五。若并助伴,皆具相攝。
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若隨用攝,戒攝前三,資糧、自體、眷屬性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精進三攝,遍策三故。
「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若隨顯攝,戒攝前四,前三如前及守護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問:五位現種相攝門?
答:此十位者,五位皆具,修習位中,其相最顯。然初二位,頓悟菩薩,種通二種,現唯有漏;漸悟菩薩,若種若現,俱通二種,已得生空無漏觀故。通達位中,種通二種,現唯無漏。於修習位,七地已前,種現俱通有漏、無漏;八地以去,種通二種,現唯無漏。究竟位中,若現若種,俱唯無漏。
十二、五位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問:分位分別門?
答:此十因位有三種名:
一、名遠波羅蜜多,謂初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尚微,被煩惱伏,未能伏彼,由斯煩惱不覺現行;
二、名近波羅蜜多,謂第二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漸增,非煩惱伏,而能伏彼,由斯煩惱故意方行;
三、名大波羅蜜多,謂第三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轉增,能畢竟伏一切煩惱,由斯煩惱永不現行,猶有所知微細現、種及煩惱種,故未究竟。
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
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大文第二、指不繁文。
「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問:十地修度門?
答:十於十地,雖實皆修,而隨相增,地地修一。
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
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
答: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雖十地行有無量門,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大文第四、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
所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問: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
答: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前答證得轉依等中有四答,
一、依十地,
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
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
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
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
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
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汙。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汙,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
問: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
答: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問:此何位捨?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
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問:得聖性義?
答: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
第三、明障道俱不俱。
謂有薩婆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
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
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
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
謂無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答:猶明與闇,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問: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
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麤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麤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麤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
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麤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言麤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汙性,菩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麤重,令不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
答︰如《佛地》第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
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
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
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問: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答:第四、釋二道別。
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
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用之何作?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下論主答。
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
此一解也。
為捨彼品麤重性故,
下第二解。
「麤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
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麤重性故,不名為佛。
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麤重所依。
不然,如何不名為佛?
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
後解為勝。
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
此中麤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麤重。
雖前已說,至下當知。
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麤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麤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麤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麤重解脫道治耶?
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麤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麤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末煩惱障麤重與所知障麤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麤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當知。
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麤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答︰無間斷麤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
問︰既斷麤重,得無為不?
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
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
不爾,無為應有差別。
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
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諸業果等,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故。
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果等。
「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
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問: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
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
《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為此第二解。
問: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答:應知愚品總說為愚,後准此釋。
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或彼唯說利鈍障品俱起二愚。
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彼麤重言,顯彼二種,或二所起,無堪任性。
彼言麤重,麤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麤重是種故。
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
一、諸纏斷;
二、隨眠斷。
故二現行亦說斷也。
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
答︰不然。
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麤重是種子。
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麤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如入二定,說斷苦根,所斷苦根雖非現種,而名麤重,此亦應然。後麤重言,例此應釋。
《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麤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
諸地麤重,准此為二解。
問:障即無明義?
答: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說十無明,非染汙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
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
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汙故。
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汙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
問: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汙,通二障種?
答: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是共故,非此所說。
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
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
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問:十無明說為不染者義?
答:又十無明不染汙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說為不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汙無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
何以知者?
《對法》十四云「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
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汙。
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汙。
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
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麤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答: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麤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麤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答: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
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
問: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三時道應無別。
今以理答。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別故。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煩惱障,助願受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引《對法》十四文為證。
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
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
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
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
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
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
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
「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問:二、邪行障?
答: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誤犯三業。
《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
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
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
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
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
問:既爾,何故不感異熟?
答: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
問: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微細誤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
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誤犯三業。
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麤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問:三、闇鈍障?
答:三、闇鈍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所聞思修法忘失。
《十地》云︰「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三、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彼障三地勝定總持及彼所發殊勝三慧,入三地時,便能永斷。
「勝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咒、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問:由斯三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欲貪愚,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
欲貪愚障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答:彼昔多與欲貪俱故,名欲貪愚。今得勝定及修所成,彼既永斷,欲貪隨伏,此無始來依彼轉故。
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惱是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問:圓滿聞持陀羅尼愚?
答: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即是此中能障總持聞思慧者。
以聞思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同。
問:四、微細煩惱現行障?
答: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第六識俱身見等攝。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說名微細。
《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
問:如何此名微細?
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麤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彼障四地菩提分法,入四地時,便能永斷。
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
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
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
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答: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彼便永滅,此我見等亦永不行。
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
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
答︰非障法故。
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間;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
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
「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復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問: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答:問也。
第七識俱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為依持故。
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此麤彼細,伏有前後,故此但與第六相應。
又此第六識俱者麤,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麤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
『善男子!有三︰
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
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
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
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
答: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問:身見等言義?
答:身見等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定愛、法愛。彼定、法愛,三地尚增,入四地時方能永斷,菩提分法特違彼故。
身見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愛等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問: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等至愛愚,即是此中定愛俱者;
二、法愛愚,即是此中法愛俱者。
所知障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准前應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問:五、於下乘般涅槃障?
答: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厭生死,樂趣涅槃,同下二乘厭苦欣滅。彼障五地無差別道,入五地時,便能永斷。
問:由斯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純作意背生死愚,即是此中厭生死者;
二、純作意向涅槃愚,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
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問:六、麤相現行障?
答:六、麤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染淨麤相現行。彼障六地無染淨道,入六地時,便能永斷。
《十地》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麤相現行」。
《十地》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麤相,亦不相違。
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麤。
問:由斯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現觀察行流轉愚,即是此中執有染者,諸行流轉,染分攝故;
二、相多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淨者,
緣苦、集行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取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
由取無漏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
《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問:七、細相現行障?
答: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彼障七地妙無相道,入七地時,便能永斷。
《十地》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
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
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問: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細相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生者,猶取流轉細生相故;
二、純作意求無相愚,即是此中執有滅者,尚取還滅細滅相故,
細相現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
所言「空」者,無相空理。
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
《十地》第九,經云:「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
彼論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問:八、無相中作加行障?
答: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
文中有四︰
一、出體;
二、辨相;
三、即愚;
四、顯有。
此初也。
《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無相作行」,義意大同。
餘文易了。
前之五地,有相觀多,無相觀少;
於第六地,有相觀少,無相觀多;
第七地中,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
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由無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如是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故。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彼永斷故,得二自在。
未能任運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問:由斯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於無相作功用愚;
二、於相自在愚,令於相中不自在故。
此亦攝土相一分故。
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八地以上,純無漏道任運起故,三界煩惱永不現行,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生空智果,不違彼故。
四、顯有。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
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
答︰由無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問:九、利他中不欲行障?
答: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欲勤行,樂修己利。彼障九地四無閡解,入九地時,便能永斷。
此文有四︰
一、出體;
二、所障;
三、即愚;
四、總結。
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問:由斯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於無量所說法、無量名句字、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
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者,謂義無礙(「礙」大正藏作「閡」)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
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謂法無礙(「礙」大正藏作「閡」)解,即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
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謂詞無礙(「礙」大正藏作「閡」)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
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
《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
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
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二、辯才自在愚。
辯才自在者,謂辯無礙(「礙」大正藏作「閡」)解,善達機宜,巧為說故。
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無疏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愚能障此四種自在,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四、總結也。
其文易了。
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問: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
答: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諸法不得自在。彼障十地大法智雲及所含藏所起事業。
文有三︰
一、出體;
二、所障;
三、即愚。
此初二也,餘論名同。
「大法」者,是真如。
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
「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
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所含藏,即諸功德。
「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入十地時,便能永斷。
問:由斯十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大神通愚,即是此中障所起事業者;
二、悟入微細秘密愚,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
《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
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問:俱生微所知障?
答: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
第十一段有四︰
一、標;
二、顯;
三、即;
四、證。
此初二也。
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
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
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問: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答: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
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
三、即愚。其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麤重。
故《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成如來,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四、引證。此義易了。
《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說。
〈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
《十地》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
又解︰
第一、知法無體性;
第二、知法生滅相;
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
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
又解︰
一、知法差別;
二、知義差別;
三、隨言音而為說法;
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
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
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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