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之名"入正理",有兩層意義:其一,陳那早年關於因明的重要著作是《正理門論》,文字簡奧,不易理解,本論之作即為其入門階梯,所以稱為入示理。其二,正理是因明論法的通名,本論為通述論法的門徑,所以稱為入正理。窺基曾說此論"作因明之階漸,為正理之源由",這是很恰當的論斷。
本論的全部內容,在開頭有總括一頌說:"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這就是後人通說的"八門(能立、似能立等)二益(悟他、自悟)",實際包涵了諸因明論所說的要義。
這八門二益雖然不出陳那諸論的範圍,但本論是做了一番整理補充的功夫的。特別是在似能立一門裡,依照宗、因、喻三支整理出三十三過,以便實用,可說是一大進展。這三十三過是似宗九過,其中相違五種,不極成或極成四種;似因十四過,其中不成四種,不定六種,相違四種;似喻十過,其中由於同法的五種,由於異法的五種。本論對於這些過失,都作了簡要的說明,併舉了適當的例證。
本論辨別三支過失那樣的精細,完全是以構成論式的主要因素"因的三相"為依據。這三相即遍是宗法性、同品應有性、異品遍無性。三相的理論雖然從世親以來就已組成,又經過陳那用九句因刊定而漸臻完備,但到了商羯羅主才辨析得極其精微,像他對於因的初相分析,連帶推論到宗的一支,需要將宗依即有法(論題中的主辭)和能別(論題中的賓辭),從宗體(整個論題)區別開來,而主張宗依的兩部分須各別得到立論者和論敵的共同承認而達於極成。因此在似宗的九過裡也就有了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三種,這些都是陳那著作中所未明白提出的。另外,他對因的第二、三相的分析,連帶將陳那所立因果裡的相違決定和四種相違一一明確起來,不能不說是一種學術上的發展。
本論是一部極其精簡的著作,詞約而義豐,但仍包括不盡,所以在論末更總結了一頌說:
"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辯於餘處。"這是要學者更參照陳那所著的理門集論而求深入的。
本論的內容和特點,大概如上。
本論的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到處參聞。他回國三年之後就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玄奘又口授講義,都是創聞新說,所以他門下弟子,奉為秘寶,競作註疏。其中大莊嚴寺文軌和慈恩寺窺基所作尤為流行。軌《疏》三卷,製作較早,後稱"舊疏"。
基《疏》三卷,解釋繁廣,後稱"大疏"。奘門最後惟窺基一系獨盛,他門下慧沼相繼撰《義斷》一卷,《纂要》一卷,《續疏》(這是補足基《疏》末卷的)一卷;再傳智周,又撰《前記》三卷,《後記》三卷,都簡別他家異義而宣揚窺基之說。此外還有道邑的《義范》三卷,道巘的《義心》一卷,如理的《纂要記》一卷,也是發揮窺基學說的,可惜已佚失不傳。
本論在玄奘門下,不但傳習很盛,並且立破方法還被運用到各家著述之中,因而成為研究慈恩一宗必需通達的要籍。衹是歷史不久,即跟著此宗勢力的衰微,而逐漸無人過問。此論流傳於日本,反而得著很大的發揚,傳承不絕,著述解說也極多。直到清代光緒二十一年(1895),楊仁山居士才從日本將窺基的《大疏》刻本取回中國,核對流通,這纔重新引起學人對於本論的研究。
本論的梵文原本因為一向受印度耆那教徒的重視而保存。在第十二世紀時,耆那教徒師子賢曾為之作注,相繼有脅天的復注和吉祥月的復注,現都存在。1930年,德魯瓦校刊了本論梵本和師子賢注、脅天復注原本,合冊出版。次年,米洛諾夫又從注書裡輯出論本刊登於《通報》之上。1933年宇井伯壽又對校各梵本勘成本論的定本,附載在所著《佛教論理學》之末(並還作了新的日文譯本),這樣本論的原來面目就大白於世了。
其在西藏,本論曾有過兩種譯本。初譯的一種是從漢譯本重翻,這是漢人勝藏主和度語教童所譯,並經漢人法寶校訂,但誤題本論作者之名為方象(即是域龍的同意語,乃陳那一名的翻譯)。後譯的一種是從梵本直接譯出,這是迦濕彌羅一切智護和度語名稱幢祥賢所譯,時間較晚,故在《布敦目錄》等舊錄上未載。這一譯本,大概是受了舊譯本誤題作者名字的影響,也將著論者題作陳那,並還錯認本論即是陳那所作的《理門》,而在譯題之末加上一個"門"字。以上兩種譯本都收入《西藏大藏經》丹珠爾中,經釋部第九十五函,但德格版、卓尼版均缺第二種譯本。又第二種譯本1927年拔查恰爾雅校刊出版,收在他所校刊的梵文本《入正理論》的第二部分。
就因為西藏譯本上一再存在著錯誤,近人費德雅布沙那在所著《印度邏輯史》中依據藏譯詳細介紹了本論,也看成它是《理門》同本而出於陳那手筆,由此在學者間對於本論與《理門》是一是二,以及作者是陳那還是天主,引起很長久的爭論。其實,如要相信最早傳習此論的玄奘是學有師承的,那末,他說本論作者是天主,也一定確實不容置疑的。至於本論和《理門》完全為兩事,則玄奘另有《理門》的譯本存在,更不待分辨而明瞭。
---【中國佛教(中國佛教協會編)】
《因明入正理論》現代漢語全譯
【第一部分:總綱與偈頌】
【第二部分:能立(正確的論證)】
- 遍是宗法性: 這個理由必須普遍存在於「宗」的主詞(有法)之上。
- 同品定有性: 這個理由必須決定性地存在於「同品」(具有相同屬性的事物)之中。
- 異品遍無性: 這個理由必須完全不存在於「異品」(不具有該屬性的事物)之中。
- 同品: 指與「所立之法」(宗的謂語,如無常)具有均等意義的事物類別。例如建立「聲音是無常」的論點時,像瓶子這類也是「無常」的事物,就稱為同品。
- 異品: 指沒有「所立之法」存在的地方。例如「如果是常住的,就可見其非所作(非被創造的),如虛空等」。
- 同法喻: 指出「因」在「同品」中決定存在的性質。例如說:「如果是所作的(因),可見它就是無常的(宗),就像瓶子一樣(喻)。」
- 異法喻: 指出在沒有「所立之法」的地方,「因」也普遍不存在。例如說:「如果是常住的(宗的反面),就不是所作的(因的反面),就像虛空一樣(喻)。」
- 說「聲音是無常的」,這是立宗的語言。
- 說「因為具備所作性(被創造性)」,這是陳述宗法(因)的語言。
- 說「如果是所作的,可見它是無常,如瓶子」,這是順隨同品的語言(同法喻)。
- 說「如果是常住的,可見它非所作,如虛空」,這是遠離(異品)的語言(異法喻)。只有這三個部分(三支),才合稱為完整的「能立」。
【第三部分:似能立(錯誤的論證)】
1. 似宗(錯誤的論題)
- 現量相違
- 比量相違
- 自教相違
- 世間相違
- 自語相違
- 能別不極成
- 所別不極成
- 俱不極成
- 相符極成
- 現量相違: 例如說「聲音不是耳朵聽得到的」。這違背了聽覺的直觀事實。
- 比量相違: 例如說「瓶子等物體是常住不滅的」。這違背了正確的邏輯推論(因為瓶子會破碎)。
- 自教相違: 例如勝論師主張「聲音是常住的」。這違背了勝論派自家教義中關於聲音無常的說法。
- 世間相違: 例如說「懷兔(月亮的別稱)不是月亮,因為它有...」,或者像某些人說「人的頭骨是清淨的,因為它是眾生身體的一部分,就像螺貝一樣」。這違背了世間常識(常識認為死人頭骨是不淨的)。
- 自語相違: 例如說「我的母親是石女(不能生育的婦女)」。如果母親不能生育,又怎麼會有「我」呢?這是自相矛盾。
- 能別不極成: 例如佛教徒對數論派建立「聲音是滅壞(剎那滅)」的觀點。數論派不承認有「剎那滅」這個概念(能別不被對方承認)。
- 所別不極成: 例如數論派對佛教徒說「神我(所別)是具有思維能力的」。佛教徒根本不承認有「神我」這個實體(所別不被對方承認)。
- 俱不極成: 例如勝論師對佛教徒建立「神我(我)是和合的因緣」。佛教徒既不承認「神我」,也不承認勝論派定義的「和合因緣」,兩者都不被承認。
- 相符極成: 例如立論說「聲音是所聽到的」。這是雙方都已經承認的事實,再立論就是多此一舉(無效論證)。
2. 似因(錯誤的理由)
- 兩俱不成: 雙方都不承認這個理由。例如為了證明「聲音是無常」,卻說「因為它是眼睛看得見的」。聲音看得見這點,立論者與對手都不承認。
- 隨一不成: 只有一方不承認這個理由。例如對主張「聲音是常住且本有(顯現)」的聲顯論者,說「因為聲音是被創造(所作)的」。聲顯論者不承認聲音是被創造的。
- 猶豫不成: 對理由的事實感到懷疑。例如在遠處看到霧氣,卻懷疑是煙,以此理由想證明「那裡有火(大種和合火)」,因理由(是煙還是霧?)不確定,故不能成立。
- 所依不成: 理由所依附的主體(有法)不存在。例如對不承認虛空實有的無空論者說:「虛空是實有的,因為它是德(屬性)的依託處」。既然對手連虛空都不承認,當然無法承認它是德的依託處。
- 共不定。
- 不共不定。
-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 俱品一分轉。
- 相違決定。
- 共不定: 例如說「聲音是常住的,因為它是可被認知的(所量性)」。但是「可被認知」這個特性,在常住的事物(如虛空)和無常的事物(如瓶子)中都存在。所以這個理由是不確定的。究竟是因為像瓶子一樣可被認知所以是無常?還是像虛空一樣可被認知所以是常?
- 不共不定: 例如說「聲音是常住的,因為它是耳朵能聽到的(所聞性)」。除了聲音之外,無論是常住品還是無常品,都不具備「能被聽到」這個特性(都遠離此因)。除了常與無常之外又沒有別的東西。所以這是猶豫之因:這個「所聞性」到底像什麼呢?(無法對比)。
- 相違決定: 這是指雙方的論證都看似合理,但結論完全相反。例如一方立論「聲音是無常的,因為它是所作的,如瓶子」;另一方立論「聲音是常住的,因為它是所聞的,如聲性(聲音的本質)」。這兩個理由互相抵觸,導致結論懸而未決,都稱為不定。
- 法自性相違因(理由證明了宗的反面)。
- 法差別相違因(理由否定了宗的隱含屬性)。
- 有法自相相違因(理由否定了主詞本身)。
- 有法差別相違因(理由否定了主詞的隱含屬性)。
- 法自性相違因: 例如說「聲音是常住的,因為它是所作的」。這個「所作性」的理由,只存在於異品(無常的事物,如瓶)中,反而證明了聲音是無常的,所以稱為相違。
3. 似喻(錯誤的例證)
【第四部分:現量與比量(正確的認知)】
- 現量: 指的是「無分別」的認知。如果有正確的智慧,對於色、聲等對象,遠離了名稱、種類等所有的概念分別,如實地、個別地映現事物的當下狀態,這就叫做現量。
- 比量: 指的是藉由推理的特徵(相)來觀察義理。這裡的「相」有三種(即因的三相:遍是宗法性等),如前所述。以此三相為理由(因),對於所推論的對象產生正確的智慧,例如看到煙而知道有火,或透過所作性知道無常等,這就叫做比量。
【第五部分:似現量與似比量(錯誤的認知)】
【第六部分:能破與似能破(反駁的邏輯)】
【第七部分:結語】
【附錄:後序與翻譯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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